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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第年第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关于修订公司关于修订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关于修订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代表: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0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 2009年6月 22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后的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如下: 晋亿实业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管理制度制度 晋亿实业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管理制度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 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 (一)款第1 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 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 (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 (二)款规定情形之一 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 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在每年第一季度内确定公司关联人清单,并由证券部 下发到各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该关联人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 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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