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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制反思与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制反思与完善   [摘要]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职权分散于几个不同的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管理职能不明确,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缺陷。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借鉴先进国家和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注重与国际接轨,融合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重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使我国食品安全切实得到保障。   [关键词]食品 安全 法律规制 监管制度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人们对自身健康的日益重视,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日趋明显,国家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似乎食品在生产和经营的过程巾暴露出来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多,食品安全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2008年9月,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含三聚氰胺事件,影响范围之广,经济损失之大,凸显了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和控制存在的漏洞。食品安全是保障国民衣食无忧的重要前提,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首要因素,食品生产达不到安全标准,人民的生命健康就要受到威胁,国际贸易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甚至将导致社会的不和谐。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我国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该条规定可知,所谓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和食品加工原料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和消费等环节严格遵循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现实的或潜在的威胁和隐患。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制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弊端:   第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职权分散于几个不同的行政部门,这些部门包括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环保部、质检局、工商局等部门及特设机构,虽然各部门的职责范同互不相同,但并不是独立的,有些职责是重合的,因此,部门之间的职责衔接存在严重问题,难以形成???法合力,甚至导致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造成多头监管、互相推诿。这种职责竞合直接影响到食品安全的监管质量,由于各部门之间是“兄弟机构”,而不是领导和监督关系,彼此之间缺乏有效协调和统一管理,造成在面对利益时,各部门均积极作为,互不相让;而面对困难时,各部门均不作为,互相推诿。   第二,上下级关系不畅。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制,在各级地方政府均设有与国家机关相对应的管理单位,比如,与国家农业部对应的有农业厅、农业局。而一般情况下,地方管理单位的财政支出由地方政府承担,或者是国家和地方两级财政支出,国家机关具有指导地方管理单位工作的权力和义务。个别情况下地方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直接对国家机关负责,比如省一级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直接对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并报告工作。而遗憾的是,个别地方政府利用自己的立法权和财政手段使地方食品安全管理机关专为本地区利益服务,轻视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第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不明确。2003年国务院实行机构改革,面对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现实,为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成立新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根据《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权界定,该局的职责是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即负责有关食品安全相关的领导和决策、计划以及监督计划执行情况,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然而,对其职能的界定是全局、总体性的,实际细部职能、可操作职能被其他部门分割,并且,在这些职能部门执法过程中出现矛盾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面调解显得非常不合适,一是地位尴尬,二是尾大不掉。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缺陷。同世界贸易组织人世规则的要求相比,我国食品标准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标准修订时间跨度大,不能与时俱进。据不完全统计,关于农产品的相关标准中,10年以上未修订的国家级标准有692项,占标准总数的37.7%;跨度为5~10年的有672项,占标准总数的33.4%;10年以上未修订的行业标准有749项,占标准总数的35.8%;跨度为5~10年的有758项,占标准总数的36.2%。现行标准修订严重滞后,不能适应千变万化的食品市场。   第二,标准层次结构差,不能相互协调。这不仅表现在标准个体之间的横向冲突,而且表现在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过程的纵向冲突。标准间横向冲突是指同一对象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标准,可能是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不协调,也可能是国家标准与地方法规相竞合。标准的纵向冲突是由于不同的部门在管理食品安全问题时,侧重点不同,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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