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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师行使惩戒权适当性评判应由分歧走向统一

对教师行使惩戒权适当性评判应由分歧走向统一   摘要:教师惩戒权是指教师为顺利促进教学的发展、完成教学的任务而对违反班级班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惩戒的一种权利。它是国家法律赋予教师的一种职业权利,是教师更好地教育学生、管理班级的一种特有权利。然而,近年来,家长、老师、学生对教师行使惩戒权时是否得当的评判出现了较大分歧,这些分歧应该走向统一。   关键词:教师惩戒权;评判;分歧;统一   中图分类号: 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10)08-0027-02      教师惩戒权是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门通过法规的形式赋予教师的为促进教学发展、完成教学任务而对违反班级、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惩罚的一种职业权利。当前,对教师行使惩戒权是否得当的评判屡见不鲜,且分歧较大,尤其是家长、老师和学生。这些评判分歧产生较大的影响,也是近来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那么对教师行使惩戒权出现的评判分歧表现在哪些方面?有哪些原因?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和分析的问题。   一、评判分歧的主要表现   家长、教师、和学生对教师行使惩戒权时的适当性出现评判分歧是指这三者关于教师对某一个或某些学生行使惩戒权时,他们对于这一现象或行为的适当性和合法性产生不同的看法或判断。   三者出现评判分歧主要表现在:第一,教师和家长的分歧。教师认为自己依法对违反班规、校纪的学生进行惩戒时,家长却觉得他们的行为不合法。如梁平县城西初级中学一名老师在家长在场并赞同他对离校上网的三名学生进行鞭打的情况下用废电线对三名学生的手板进行鞭打。然而杨女士(一被打学生家长)却认为这是老师对学生的体罚。打人老师却认为:“我是当着家长的面打的,他们舍不得打孩子,我们帮忙管教,不算体罚。” 第二,老师与学生的分歧。学生认为老师的某些惩戒权是变相的体罚,老师认为那是关心和管理学生的适当权利。如武汉市二十中学的的刘晨(化名)认为自身因上课没认真听讲,和同学到江边玩耍,受到老师罚站总共至少10个小时,认为这是一种变相体罚,老师认为学校出于担心学生,考虑到这些学生没有好好悔改,让他们在教室外站着反省的时间???长。第三,教师与教育主管部门的分歧。老师认为自己依法行使惩戒权,教育主管部门却不以为然。如“杨不管”事件中的杨经贵老师认为自己履行了部分管教权,而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却认为他没尽到教育的义务。    二、评判分歧的原因分析   (一)教育理念的转变和法律发展的不协调   教育理念是教育的指导思想,对教育者、受教育者、家庭乃至社会都产生较大的影响,它是社会经济和教育无不断发展的产物,同时,又受制于教育发展的程度。从改革开放到20世纪末,“严师出高徒”、“教师是太阳底下最美丽光辉的职业”等理念和思想在我国的教育领域占据绝对的优势,在家长、学生那里形成了“要尊师重教,要服从老师严格的要求和管教”的理念。因此,学生逐渐习惯于在发生违规行为时理所当然要受到惩戒的心态;教师习惯于对越轨学生进行罚站、留校等惩罚;家长也习惯于老师的威严,相信老师的严格是管得好的表现。20世纪末,随着“以人为本”,“以生为本” 、“民主教学”等教育理念进入我国的教育市场并形成主导时,教育观由强调教师权利转向强调学生权利。家长和学生也更加关注自身的权利和教师的义务,经常性衡量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此外,我国的教育惩戒权没有规范化、具体化。我国对教师惩戒权的规定是模糊的概念,如: 2006 年6 月29 日修订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1]2009年8月12日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些法律规章制度均未细化惩戒的原则、方式、程度、适应对象等。由于这些法律的规定具有较大的弹性和灵活性,使得老教师更多凭借的是多年管教的经验来惩戒违规学生,导致他们易采取受多年传统教学理念影响的严厉惩戒措施;年轻教师因初出茅庐,把向老教师请教的经验和当时的情景相结合,对越轨学生进行管教,也是因没有确切的惩戒标准而较易踏入“体罚”的雷区。   (二)严惩是对待违规生较好方式的教师心态   “虽然关爱学生是教育的基础,也是老师的职业道德,但关爱心对后进生的感化效率低、持续性短,而一般的惩戒行为对后进生也是家常便饭、隔靴搔痒,作用甚微。因此,严惩成为了部分老师对待违规生的方式。如:武汉市二十中学的刘晨(化名)和班上3名同学因上课没认真听课,被老师叫到教室外罚站,他们利用罚站之机到校外游玩,第二天,老师对他们加重惩戒,早晨从7时20分到下午5时,中间除了吃饭和午休,一直被老师罚站,一节课也没有上。后天早晨,他们又被罚站约2小时才进教室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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