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服务新定位与分享著作权利益新内涵.docVIP

图书馆服务新定位与分享著作权利益新内涵.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图书馆服务新定位与分享著作权利益新内涵

图书馆服务新定位与分享著作权利益新内涵   [摘要]“十一五”规划期间,党和政府对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进行科学地区分,要求图书馆明确自己的功能和定位,把加强公益性文化服务摆在突出的位置。图书馆公益性服务模式的准确定位,加之图书馆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的专有特性,使其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须重新界定,也意味着图书馆分享著作权利益被赋予新的内涵。   [关键词]图书馆 公益性定位 法律地位 权利分享   [分类号]G250      近年来,特别是“十一五”规划期间,中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取得长足进步,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正在形成,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逐步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道路。在党和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图书馆也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功能和定位,把加强公益性文化服务摆在突出的位置;明确了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的界限;服务机制不断地创新;文化服务渠道和方式进一步拓宽…。图书馆公益性服务的准确定位与功能的适变,使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得以重新界定,也意味着我国图书馆在建设与服务中分享著作权利益将被赋予新的内涵。      1 图书馆服务的新定位      各级公共、高校、科研、情报图书馆(包括数字图书馆)构成了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主体。前些年,图书馆特别是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起步阶段,对自己的服务定位不明确,是走公益性服务道路还是实行市场化运作选择不定。政府当时也没有明确的指导,致使很多数字图书馆服务模式混乱,有的坚持公益性服务,如大学数字图书馆国际合作计划(CADAL);有的走公益性服务兼商业化辅助道路,如服务于国家数字图书馆的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加之当时许多经营性数字公司自称数字图书馆,致使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混淆不清。尽管2007年10月文化部下发《关于加强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管理的通知》,要求图书馆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但有些公益性图书馆仍收取成本以外的费用,致使图书馆声誉及形象受损。“十一五”规划期间,党和政府从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出发,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作了区分。指出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主要手段,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加大建设投入;经营性文化产业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性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必须面向市场,加快发展步伐。因此,各级公共、高校、科研、情报图书馆属于我国文化事业单位,要把公益性文化服务摆在首位。严格地说,超星数字图书馆、书生之家和CNKI、维普期刊等属于数字公司,是经营性文化企业,须走市场化道路。政府不仅科学地区分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还要求图书馆、博物馆等向公众免费开放,业已取得了巨大成就。2011年1月,文化部和财政部又进一步要求在2011年年底之前,国家级、省级美术馆全部向公众免费开放,全国所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全部免费开放,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可以说,为了使文化服务与经济建设相协调,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图书馆走公益性的服务道路进一步明确,并在国家政策层而上得到重新定位。      2 图书馆分享著作权利益的新内涵      不同性质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图书馆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决定了著作权制度在调整同其相关的权利主体利益关系时所采用的方式与原则。数字环境中,坚持传统服务的图书馆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没有改变,而数字图书馆因早期的公益服务与营利服务共存,没有得到和传统图书馆相匹配的法律地位。随着图书馆公益性质的明确界定,图书馆(尤其数字图书馆)与文化产业纠缠不清、干扰立法的局面逐步去除,图书馆的专有属性和功能将决定其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构成其分享著作权利益的基础,也是立法者必须重新考量的因素。      2.1 图书馆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再审视   2.1.1 图书馆:著作权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调节器图书馆是作品、信息传播者,也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图书馆在资源建设巾,通过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回报作品创作者,保障作者作品成本利益的回收,甚至实现创作者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进而刺激人类创作激情,维护人类持续创新的动力。图书馆还依据著作权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限制制度和原则,保证社会公众正常接近作品。因此,图=}5馆既有维护公共利益的一面,也有促进作晶广泛传播,保障著作权人个人利益的一面。公共利益需借助图书馆这个中介机构,为发展教育事业、推广和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以及为公众获取和接受这些科学文化知识提供基本保证。因此,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著作权法允许公益性图书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而自由使用作品。据调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现有184个成员国中,共有

文档评论(0)

31796016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