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主体的模式变迁分析——以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的视角.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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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主体的模式变迁分析——以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的视角.doc

员工持股主体的模式变迁分析——以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的视角 员工持股主体的模式变迁分析 ——以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的视角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兰翔) [摘要]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规避是制度创新的重要途径。而我国员工持股主体模式的变迁历程正是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在现实经济领域的典型体现,通过以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的视角分析其变迁历程,表明我们必须关注并重视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对于我国现在社会经济发展所具有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员工持股主体;模式变迁;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 一、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的概述 法律规避原为国际私法术语,但在当代法学理论中其应用并不限于国际私法领域。本文所采用的法律规避是指行为主体利用国家制定的法律而又通过选择于己有利的法条而遮蔽不利的法条来处理问题或纠纷的行为。[1]而制度创新原为经济学术语,本文所采用的制度创新是广义上的概念,是指社会经济生活中某方面的一种新形态取代另一种形态。 现实生活中,由于国家法律规范的缺位与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社会行为主体就会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利用既有的制定法采取法律规避行为。在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制度变迁时期,法律缺位与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现象不可谓不严重,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制度需求的供给严重不足。故而,法律规避行为在我国生活中的增多在所难免。行为主体(包括个人、企业甚至地方政府)“往往以各种方式规避对他们有不利后果的正式法律,来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2],久而久之,具有效益性的法律规避选择就会形成渐进式的制度创新,产生新的形态取代旧形态服务于社会。毫无疑问,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规避是制度创新的重要诱因之一,是制度创新的重要途径之一。依据西方学者凯恩(E#8226;J#8226;Kane)的规避型金融创新理论,当外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与机构内在要求相结合,寻求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就会产生金融创新。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可以认为法律规避就是行为主体在多元化的法律中,以“擦边球”的方式进行的制度创新。朱苏力先生也从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的角度对法律规避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创新作用给予了肯定性的论证[2]P66-70。笔者姑且将这种由规避法律而诱致的制度创新模式定义为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 二、员工持股在我国实施的主体模式困境 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简称ESOP),是一种使员工投资于雇主企业,成为本企业的股票拥有者的员工受益机制。该制度发端于美国,并由于其对企业经营业绩乃至经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积极作用,而为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研究与推广。员工持股制度在我国产生发展的历程虽不长,但作为我国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建立有效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已在全国各地广泛施行。我国实施员工持股制度最典型的特征之一就在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公司法》生效以前,国务院相关部委曾发布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等配套法规,支持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而《公司法》生效后,上述法规失效,《公司法》及《证券法》却均对企业员工持股这一在实践中广泛采用的制度未给予明确的法律地位。目前在实际中,各地、各部门又从未停止过员工持股的施行,并根据需要分别出台了互相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的规定。 员工持股主体模式是实施员工持股制度的首要及核心问题,主体模式的确认对于制度的施行至关重要。但由于我国相关的统一法律规范的缺位,以及相关地方政府与主管机关所出台的法规、规章之间存在冲突,导致企业无法选择一种合法、有效且稳定的主体模式,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实施与发展。为规避法律障碍与法律冲突,相关个人、企业甚至地方政府不得不在缺位与不完善的法律框架中不断规避既有法律规范,尝试不同的模式创新,寻找适合的持股主体模式以便合法有效地实施员工持股制度。正是在这样复杂法律环境中,员工持股主体模式历经变迁,其变迁的过程正是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的典型体现。 三、员工持股主体模式变迁的分析:以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的视角 我国员工持股主体曾先后出现过三种主要模式:(1)职工持股会;(2)持股公司;(3)信托机构。模式之间的变迁都是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在现实社会经济领域的典型体现。当然,主体模式变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不局限于法律规避,但规避法律是其最主要的诱因之一。下面,笔者仅以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的视角,对变迁历程加以分析。 (一)职工持股会 所谓职工持股会是指公司组织设立,受持股职工委托,专门从事职工股权管理,并在持股职工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持股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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