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行政事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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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行政事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小金库”的专项治理 ?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到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当前“小金库”问题已成为了阻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建设和企业发展的障碍,正确认识“小金库”的形成原因、危害,并制定出卓有成效的治理和防范措施,对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国“小金库”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开展“小金库”的专项治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2011年也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 第一讲?“小金库”概述 ? 一、“小金库”的定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与以往“小金库”概念相比,这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界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二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资产;三是就认定而言不强调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 现实中,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小金库”具有普遍性、隐蔽性、违规性的特点,其设立由来已久、屡禁不止,在一些单位、部门长期、普遍存在,不但破坏了国家财务、税务制度,扰乱了市场秩序,加剧了不正当竞争,而且极易引发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 “小金库”和账外账是一些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置党纪国法于不顾,采取虚开发票套取现金,侵占、截留单位部分收入,不列入法定财会账册,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是一种严重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制度的行为,不仅给地勘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风险和严重的隐患,同时也是滋生腐败的源头。 为此,中央纪委近日印发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作了明确规定。并决定,今年首先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然后再逐步扩展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家出台了《解释》是小金库治理从违规到违纪的一大进步。治理小金库就要提高认识,从思想深处扭转人们存在的设置小金库是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的错误观念。 严明纪律是治理小金库的关键。要按照《解释》中规定的四项内容,统一标准,严格界限,准确量纪,从而达到对小金库的有效治理;同时注重制度建设。针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有关制度法规,完善管理,强化责任;更加注重日常监管。治理小金库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因此要加强对各单位日常工作的监管,防患于未然,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其没有生存的土壤。 二、“小金库”的认定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唯一标准。所谓“单位账簿”就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 从现实情况看,许多财政违法行为,其性质等同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只能作为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处罚。 “小金库”也是账外资金的俗称。《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号)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中指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国办发[1995]29号文第一款“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是进行“小金库”认定的主要参照依据。就该规定的内容分析看,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小金库”认定要件:其一,是“账外”。所谓“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即是指小金库资金必须是在账外存放,未纳入单位法定账务的反映和控制范围。其二,是“非个人合法所得”。即是说:只要不能证明是集体或个人合法所得的账外资金都可认定为“小金库”。因为除了集体或个人合法所得之外,其他所有形式的账外资金,必然离不开“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这一概念的内涵,或是个人合法财产,或是国家、单位财产,非公即私,二者必居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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