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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与行政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认定2018.01行政诉讼证据与行政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认定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一)证据: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证明的凭证,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的材料。(二)诉讼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其法律依据有《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50条等规定。理解:1、从证据反映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材料;2、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是用来认定案情的手段;3、从表现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诉讼证据是客观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4、从属性看,证据成了反映案件事实的载体,而非案件事实本身。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三)行政证据:即行政执法证据,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收集或当事人向行政主体提供的、行政主体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材料。特点:一是主体的确定性,行政证据的调查取证、提供证据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当事人;二是程序的确定性,行政证据只能严格限定在行政程序中收集和提供;三是形式的特定性,行政证据作为法定的证据范畴,具有特定的法定形式;四是功能的确定性,行政证据是行政程序中由行政主体据以证明行政行为事实依据的材料。(四)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并经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二、行政诉讼证据的适用原则(一)一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表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诉讼上的禁反言,即在行政诉讼证明过程中,当事人对自认的事实,除非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在之后的证明中作出矛盾的陈述;二是限制不当举证行为,即对突击举证、隐瞒证据等行为予以禁止,如举证期限的规定,如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如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法院不予接纳等;三是法院的认证过程应当符合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法官必须依照公正无私的职业良心和科学的法律方法、逻辑规律来决定证据的取舍。二、行政诉讼证据的适用原则2、直接言词原则,即直接审理原则与言词审理原则的合称。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判决只能由参加法庭调查、听取法庭辩论的审判人员亲自作出,言词审理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以及法院的诉讼行为特别是质证、辩论、证据调查都要求以言词的形式进行,也即证据不经庭审质证一般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所有在审判程序外所获得的资料来源均不得作为判决的基础等。二、行政诉讼证据的适用原则(二)特有原则1、合法性成证原则,即行政诉讼过程中所出示的证据,都是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展开,以证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核心目的。在合法性成证原则的要求下,诉讼证据是全面涵盖行政行为合法性各项要件的,同时也强调了证据制度中的司法谦抑性,即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不有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证据时,证据所指向的行政行为合法性主要是指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从主体、客体、内容、程序、规范依据等方面展开,对于这些审查要件伴随产生的诉讼证据,也都是为了反映被诉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除因裁量瑕疵的情形已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外,法院对裁量的内容一般不审查,对行政行为实质合理性法院应有限涉及,除涉及滥用职权或处罚显失公正等明显不合理,以致构成违法外。二、行政诉讼证据的适用原则2、职权探知原则与案卷排他原则: 所谓职权探知原则,即法院依职权对行政诉讼诉争事实进行调查,不受当事人陈述的限制,当事人未提供的资料,法院也可依职权调取或要求当事人提供。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职权探知原则并不意味着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取证权力是无限的,而应当与案卷排除原则相平衡。 所谓案卷排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只有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和未论证的事实作为根据。其意义在于行政审判的事实认定是以程序中收集的证据组合即行政案卷为基础的,而行政案卷又具有不可更改性和补救性等特征。二、行政诉讼证据的适用原则2、职权探知原则与案卷排他原则:该原则要求两点:一是法院要基于行政案卷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得调取行政案卷外的证据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被告在行政案卷中没有载录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二是该原则对被告举证赋予了全面性的要求,同时也规范了被告举证权利的行使时限和内容范围。如《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均规定被告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逾期提交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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