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法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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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法 【教学目的】 本章主要讲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合同的终止问题以及违约责任问题。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合同的订立、效力、主要条款、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担保、变更与转让、终止、违约及相关的救济措施。了解国际电子商务合同。 【重点难点】 1.合同的订立; 2.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履行; 4.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5.合同的效力和终止; 6.合同的违约责任。 案例导入 2005年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应美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231某初级产品500吨,每吨CIF纽约人民币2200元,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运的实盘,但对方接到中方的报盘后,未作还盘,而一再请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盘的有效期。中方公司最后将产品数量增加至1000吨,价格降至每吨CIF纽约人民币2000元,并且将有效期延长至7月30日。美方公司于7月28日向中方公司发出接受发盘的传真。传真称: “C231,我接受1000吨,每吨人民币2000元,CIF纽约,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净重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疫证明书、产地证、磅码单,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一个月后,由于世界上该产品的主要产地国遭受灾害而影响到该种产品的产量与质量,致使国际市场价格猛涨。因此,中方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形势变化,货物在收到传真前已经售出。”而对方则坚持要求中方公司或者按照合同发货,或者赔偿货价与市价之间的差价23万余元人民币。 问:美国公司的传真是否构成有效的承诺?为什么? 分析: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实质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非实质性变更的后果又是什么呢?《公约》中指出:“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发盘的条件,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本案中美国公司在28日向我方的传真应视为有效的承诺。 第一节 合同法概论 一、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主要作用 目前,世界上万国牌产品日益增多,一个产品用A国原料,B国技术,C国资金,D国的劳动力,联合制造,然后,再运往世界各地销售的情况是不乏其例的: 二、合同的概念 1.英美法对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 2.大陆法对合同的定义 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的一致(只要各方就合同的条件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 英美法于大陆法的实质上是一致的:即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就不存在合同。 3.我国的《民法通则》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的,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三个特佂: 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且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包括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3.合同是合法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契约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公平原则 4.合法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发盘) 是指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2.构成要约的条件 (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提出 提出此条件是为了把要约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发价邀请)区别开来。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公约》规定,所谓十分确定应包括三个基本因素:品名、数量和价格; 我国外贸实践中应列明主要交易条件,包括:品名和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方法等。 (3)要约必须表明订约的旨意 要约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 Intent),如:要约、实盘、递实盘或订货等。 若要约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有权先售”等,则此建议不能构成要约,只能视为邀请要约(Invitation for Offer)。 (4)要约必须送达受盘人 情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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