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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侦查实务中电子数据取证问题研究_.doc
反贪侦查实务中电子数据取证问题研究 网络反贪侦查实务中电子数据取证问题研究 在信息化时代的背景下,贪污贿赂案件呈现智能化和隐蔽化的特点,随着电子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电子数据在此类犯罪过程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新增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其查证犯罪的作用和作为独立证据的地位已得到法律认可,这对反贪侦查工作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积极拓展侦查思路,全面、及时、有效地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并加以合理运用,不断提高侦查质量与效率,确保案件顺利侦破,是当前反贪侦查部门亟待重视与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数据概述 (一)电子数据的界定 基于电子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客观情况,对“电子数据这一不断变化的事物进行法律层面的界定并非易事。此次新《刑事诉讼法》虽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并列作为第8种证据,但并未对其概念加以明确界定。有研究人员指出,电子数据是指经由计算机技术、电信技术、网络技术、广电技术等信息技术及系统生成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数据,是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的证据形式。一般认为,电子数据是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数据信息,其核心在于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 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外延庞杂,以技术应用层面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电子计算机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数据,如单个计算机文件(Word文档、Excel表格、图片及音视频文件等)、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日志等,二是网络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电子商务合同、电子数据交换等:三是现代通信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数据,如存储于移动通信设备中的信息和通话记录等。 (二)电子数据的特征 与传统证据形式相比,电子数据易于保存、容量大、传输迅捷,除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显着特征: 1.虚拟性。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收集和处理,以电子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为基础,一切信息均以无形的二进制编码为载体,只有借助适当的电子系统硬件和软件环境显示后,电子数据才能为人所识别和认知。 2.易损性。基于人为因素、环境因素或计算机自身因素,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传输、收集等过程中容易被修改、伪造或破坏,从而造成原始数据毁损或丢失,无法反映事实真相。 3.多样性。电子数据自身表现形式多样,其经过屏显、打印和输出转换,还可以通过文字、图像、音频和视频等多媒体方式展现。 (三)电子数据的取证原则 电子数据取证,是借助各种取证工具对虚拟空间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收集与固定,主要措施包括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电子数据鉴定和电子数据保全等。与传统证据形式相比,电子数据的特性决定了其取证过程既要遵循合法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等一般原则,也要遵循某些特定原则,以确保所获取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 1.合法性原则。一是主体合法,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必须由侦查人员主导,由相关技术人员协助配合予以进行。二是程序合法,即应依法收集、存储、传递、出示电子数据证据,并载明其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必要时需配备见证人员。三是来源合法,即电子数据所依附存储介质和设备获取的合法性,如依法扣押,当事人主动提交等。 2.及时性原则。由于电子数据具有唯一性,一旦灭失便难以恢复,及时取证要求在电子数据收集过程中显得尤为突出。一方面,由于保存在电脑硬盘或移动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极易被人为篡改和毁灭,若涉案对象或相关人员对调查行动有所察觉,很可能对上述存储介质采取物理毁损、数据擦除或格式化等方式来毁灭电子数据证据。另一方面,部分电子数据具有时效性,超过一定的时间或容量后会自动删除,如系统日志、进程信息、循环覆盖保存的网络数据等,一旦错失最佳取证时机,便无法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 3.全面性原则。电子数据取证过程必须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进行,不能因疏忽而遗漏任何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电子数据,以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全面认真分析电子数据证据潜在来源和存储介质的基础上,要对可能存放存储介质和设备的场所进行全面搜查,封存、保护现场涉及电子数据的各类存储介质和设备。 4.专业性原则。基于电子计算机和信息技术而存在的电子数据,无法完全依靠传统刑事证据收集技术,为了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应在侦查人员主导下,由专业技术人员借助专门设备和技术手段,遵循一系列专业操作规范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和固定。 5.无损性原则。对存储介质和系统环境的任何操作均能改变电子信息的属性,极有可能损害将来需要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应避免不当操作,始终确保涉案设备和运行环境的一致性,对存储介质的保存应远离磁场、高温、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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