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动产“一物数卖”非前位买受人救济.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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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动产“一物数卖”非前位买受人救济.doc

特定动产“一物数卖”非前位买受人救济   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遵从交付生效主义基础上,针对特定动产“一物数卖”,对不同情形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法,其中,第 9、10 条规定“先行受领的买受人、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为受法律优先保护的买受人。本文将上述四种买受人统称为“前位买受人”.前位买受人优先权,即指在特定动产“一物数卖”情形下,前位买受人享有优先于其他买受人受让买卖标的物的民事实体权利。一方面,该优先权属于债权,但同时享有优于一般买卖合同债权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该优先权是在“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维护正常交易秩序”间加以权衡的产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交易个体理性下的集体无理性,促进经济市场的正常运行。   一、特定动产“一物数卖”民事终局执行竞合界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自由交易。但由于买卖交易信息不对称以及合同之债的相对性,作为特定物所有人的出卖人掌握了“挑选”买方的主动权。于是,在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出现了出卖人在与第一个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又与其他买受人以同一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为标的订立交易价款更高的买卖合同情形,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物数卖”.“一物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1]119.特定动产“一物数卖”民事终局竞合是“一物数卖”现象引发的执行问题。对该问题,由于学界鲜有描述,又基于该执行竞合的特殊性,本文拟首先对其详加探讨。   (一) 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有效买卖合同诉,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提出解决民事争议以保护其实体法上的权利的请求。诉的构成要素包括主观要素(当事人)和客观要素(诉讼标的)。就设立一个买卖合同于标的物之上的民事纠纷而言,合同债务人和债权人都为单数,以“出让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义务”为内容的权利主张,其个数是单一的。   也就是说,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都仅为一个,即可构成一个独立的诉。在“一物数卖”中,由于同一买卖标的物之上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有效的买卖合同,不同买受人向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其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都相互独立,即构成数个诉。   人民法院对其做出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为内容的给付判决一旦生效,即具有执行效力。因此,数个以同一动产为买卖标的物的独立买卖合同,为民事执行阶段数个以相同给付为内容、具有同等效力的执行依据之间的相互冲突埋下了隐患。   (二) 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物。   应当从两个角度对特定物加以理解。一方面,《买卖合同解释》第 9 条和第 10 条明确规定了其仅适用于普通动产以及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准不动产,由此本文探讨的客体物不包含不动产。另一方面,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标的物具有唯一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107 条和第 109 条的规定,对于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除非存在“在法律上或者是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人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间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在“一物数卖”中,买受方基于《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并非不能实现,法院的判决并不会因买卖合同标的物为种类物或特定物而受影响。但是在执行环节,如果标的物为种类物,则不会导致执行冲突问题;仅仅当标的物具有唯一性时,数个执行依据同时指向同一个执行标的,才会发生本文探讨的非金钱债权执行竞合问题。   (三) 出卖人未向任何受让人自愿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变动实行交付主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 条和第 10 条的规定在坚持物权变动原则的基础上,以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为基准,区分了“一物数卖”的不同情形:对于先行受领交付的,确认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对于普通动产,均未受领交付的,确认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是前位买受人;对于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的,确认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是前位买受人。对于特殊动产,均未受领交付的,确认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是前位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确认依法成立在先合同买受人是前位买受人。   唯独在已经受领交付的情况下,动产已经交付于某一买受人,所有权人明确,不存在执行问题,也就不存在前位买受人和优先权问题,非受领交付买受人只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主张追究违约责任、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行使一般撤销权中的一种诉讼请求寻求救济[2]69.基于动产交付采交付主义,除了已经受领交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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