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文书范例三(二审判决有罪).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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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文书范例三(二审判决有罪) 【裁判文书范例三】曾宏故意杀人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有罪)【文书要点】 1、本案系一审宣告无罪案件。 2、原审被告人不上诉,但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上诉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开庭审理案件。 3、注意文书对抗诉开庭案件的案件由来、庭审过程等内容的格式、写法。注意文书中加黑字体文字。 4、注意文书中对原判认定事实的概写和对二审审理查明事实的详写。 【文书特点】 本案二审事实的认定,是建立在对所有证据认真分析,并理清各证据间关联关系和逻辑顺序的基础之上的,做到了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前提,事实认定是证据的客观反映,办案人认证和采信证据的过程,在层次清楚、重点突出的事实认定中得以充分展现。文书在理由部分“用事实说话”的特点突出,一则抓住了犯罪构成方面的主客观要件事实,罪名确定水到渠成。二则通过摆事实使其说理透彻有力,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的驳斥做到了有理有据。 (注:文书编辑时有修改)【裁判文书范例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5)陕刑一终字第314号抗诉机关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西联,男,72岁,陕西省蒲城县兴镇兴东村一组农民。系被害人周玉斌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雪芹,女,66岁,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害人周玉斌之母。委托代理人周前锋,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干部。系被害人周玉斌胞兄。委托代理人张菊娥,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曾宏(又名曾常瑞)【文书样式第6页(1)项】,男,37岁,1967年12月11日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高中文化,系陕西省第二监狱停薪留职人员,住渭南市临渭区三马路铁路303段家属院。2000年1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2000年10月8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对曾宏作出不起诉决定,10月17日宣布释放。2005年2月6日,曾宏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2005年6月27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后释放。辩护人易天社、刘新中,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宏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西联、刘雪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5)渭中法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西联、刘雪芹不服,提出上诉。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文书样式第84页第二-(二)项】。本院于2005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将该案移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作出陕检诉支刑抗(2005)第3号刑事抗诉书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27日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强出庭履行职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西联、刘雪芹的诉讼代理人周前锋、张菊娥,原审被告人曾宏及其辩护人易天社、刘新中到庭参加诉讼【文书样式第68、69页】。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曾宏与女青年许新莹、杨静、李小娟相约吃饭,曾宏、申小菲事先到酒店门前等候。18时30分左右,许、杨、李三人乘车到达后向餐厅门口走去,与从酒店出来的周玉斌、候启明、张辉等人相遇。周对许、杨、李喊“小姐,小姐”,申小菲骂周并一拳打在周的脸部,二人厮打在一起,周将申打倒在地,曾宏见状上前在周的背部踢了一脚,并对申说“打,往死的打”,申小菲即从身上抽出刀子,在周的胸、背、臀等部位连捅数刀。作案后,申小菲、曾宏分别逃离现场。周玉斌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西联、刘雪芹具状诉请判令被告人曾宏赔偿经济损失。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宏虽踢了被害人一脚,并说了“打,往死的打”的话,但曾宏与罪犯申小菲事前并未预谋杀人,申小菲在与被害人周玉斌发生争执厮打后,突起杀人犯意,不顾他人阻止,用匕首连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杀死被害人,被告人曾宏在申小菲杀人过程中也无任何其他犯罪行为,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陕刑一终字第41号裁定书亦认为被告人曾宏不构成杀人犯罪的共犯,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宏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请求,经查,因被告人曾宏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故附带民事部分亦不予支持。被告人曾宏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持辩护意见,经查成立,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三)项之规定,宣告被告人曾宏无罪,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当庭提出意见的只能是省检察院,这里不提原抗诉机关意见】,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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