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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二、学生的权力 A.学生作为公民、未成年人的权利 (一)生存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二)健康权 《儿童权利公约》第24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和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三)姓名权、肖像权、国籍权。 (四) 名誉权、荣誉权和智力成果权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公民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这项规定同样适用未成年人。 (五)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 (六)司法保护权 (1)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满14岁的儿童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视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是采取其他帮助教育措施; (2)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严禁刑讯逼供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4)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名誉 (5)对于免于起诉、免除刑事处罚、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何谓“体罚” 1. 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 2. 体罚必须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3.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 4. 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5. 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评析:根据《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 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 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 法院认为: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 今日说法 ——冰冷的花季/video/VIDE1261549243911889 Thanks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 与义务 教师教育学院 倪小敏 内 容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二、学生的权利 三、学生的义务 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 【案例回放】 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 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思考与讨论: 丁老师的行为违法了吗?她侵害了学生哪些权利?丁老师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1.法律意义上的学生 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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