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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表示意见所述事项消除情况的说明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于2014 年度审计报告中
无法表示意见所述事项消除情况的说明
一、审计报告中所述无法发表意见事项
新都酒店公司2014 年度财务报表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406 号)。无法
表示意见所述事项如下:
1. 公司是否充分披露和恰当记录关联方交易信息以及是否充分披露违规借
款担保信息无法判断:
如财务报表附注(九)、(十一)所述,在公司及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
以公司名义违规对外提供借款担保,其中已对外披露的已经法院初次判决的案件
诉讼请求本金及相关利息为48,455.33 万元;已经法院受理但尚未判决的案件诉
讼请求本金及相关利息为2,754.39 万元。由于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判断是否还存在其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
响的诉讼、担保情况等。
另新都酒店向关联方购买及回购资产、向关联方出租资产等,我们无法实施
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识别新都酒店的全部关联方,我
们无法合理保证新都酒店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
露,这些交易可能对新都酒店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2. 重大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金额是否恰当无法判断:
如财务报表附注(九)、(十一)所述,公司于2013 年6 月26 日购买了位于
惠州市惠东县大岭镇十二托建筑面积为3,343.17 平方米的带租房产(下称“高
尔夫物业”),共计收到租金1,000 万元,已于2013 年全部确认租赁收入。2014
年8 月,原出售方对上述高尔夫物业进行回购,新都酒店对已回购的物业计提了
减值准备51,873,800.00 元,对违规借款担保预计负债349,300,617.00 元,我
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上述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金额是否充分和
恰当。
二、无法表示意见所述事项期后消除情况
(一) 违规借款担保信息以及预计负债是否恰当事项
1. 债务清偿及预计负债提存情况
2015 年9 月 15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民事
裁定书》((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 号),裁定受理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深
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启动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并
由深圳中院于2015 年9 月18 日在《深圳特区报》和《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
公告》,债权申报截止日期是2015 年10 月19 日。截至2015 年10 月19 日,共
有 12 家因历史违规借款担保形成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共计申报金额
1,007,222,162.09 元。
2015 年 12 月 15 日,深圳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0-3 号),裁定批准《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
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自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
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
执行。
(1) 已判决诉讼形成的债权情况
公司已判决诉讼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审查认定并经法院裁定的金额为
438,949,668.93 元,根据《重整计划》有关债权受偿方案应清偿金额为
263,769,801.36 元,已由公司管理人于2015 年12 月18 日支付259,218,961.62
元至相关债权人指定账户,尚余4,550,839.74 元提留在管理人账户未支付。对
于其他未获清偿的部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上述债权金额的具体偿还情况如下:
序号 违规担保债权人 审查确认债权 需偿还金额 已支付金额 支付日期
1 舒鹏程诉讼案 56,147,600.00 33,768,560.00 33,768,560.00 2015.12.18
2 叶国权诉讼案 12,928,668.94 7,837,201.36 7,837,201.36 2015.12.18
3 周镇彬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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