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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吴肖燕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长江航道局体改法规处 吴肖燕 2014年6月 背景 目前存在的问题: 服务意识不强 执法行为不规范 执法风纪不严整 执法语言不文明 执法文书不统一 执法水平不高 …… 风纪﹒用语﹒忌语﹒禁令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执法用语不规范 执法用语不规范 执法着装不规范 执法方式不规范 案例1:城管跷腿与小贩聊天被指不作为遭开除 2008年9月12日,重庆网友“24°角”在大渝网大渝吧上发帖称,重庆某城管员不仅对马路上卖手机的小贩视而不见,甚至还和其他小贩聊天。9月15日,重庆南岸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报了对队员王某开除的处罚决定。 案例2:上海杨佳袭警案—语言的破坏力量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 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举手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并注视受礼者; (二)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未戴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 (三)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航道行政执法人员风貌 航道行政执法人员风貌 航道行政执法人员风貌 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 在交通行政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座位、饮水机、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1.什么是交通行政执法检查 2.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需要完成的规定动作 4.几点建议 1.什么是交通行政执法检查 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 1.1主体的确定性 执法检查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其主体是确定的。 (1)交通行政机关,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执法机构,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海事执法机构、航道管理机构等。 航道行政执法检查的主体: (1)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航道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2)经授权的航道管理机构 《航标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 除了在行政法规中予以授权外,在以下规章中有具体规定: 《内河航标条例》 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均有关于检查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专设航标的管理并按本办法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执行,并接受航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交通部按海区和内河水系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航道行政的管理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接受航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结论: 长江航道局是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流域性航道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构),具有法定的航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 1.2 目的明确性 执法检查的目的就是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从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通基础设施。 航道行政执法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 2.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检查主体不合法 (2)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3)不注意安全防护 (4)检查行为不规范 (5)检查的科技含量不高 (1)检查主体不合法 前面已涉及,不再赘述。 (2)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执法检查,既是权力,更重要的意义是一项法定义务行政权既是权力,更是义务和责任,必须按照规定行使,杜绝“不思为”、“不愿为”、“不敢为”和“不必为”。 案例3: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陕西周至特大交通事故案 2004年11月26日上午10时许,四川通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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