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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

PAGE PAGE 9 附件: 省级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步伐,实现省级财政资金收支清算业务信息化、网络化,确保省级财政资金收支清算业务电子化数据传输安全、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与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之间各项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收支清算业务是指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及代理银行通过电子终端,直接向对方发出收支指令,实现财政资金的收支与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包括: (一)人民银行向财政厅发起的预算收入日报,国库收款,财政直接支付及授权支付申请划(退)款收账通知以及国库存款账户分户对账单等电子数据的传输业务; (二)财政厅向人民银行发起的库款支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以及国库存款账户分户余额调节表等电子数据的传输业务; (三)财政厅向代理银行发起的财政直接支付通知,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以及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等电子数据的传输业务; (四)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发起的财政直接支付及授权支付划(退)款申请等电子数据的传输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发起方”,是指发起电子收支指令的部门,发起方可以是财政厅、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 (二)“接收方”,是指电子收支指令的接收部门,接收方可以是财政厅、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 (三)“电子终端”是指发起方用以发送电子收支指令的计算机; (四)“电子收支指令”,是指发起方通过电子终端发出的,要求接收方无条件将确定的金额接收并进行相应处理的命令。 第五条 发起方对发出的电子收支指令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接收方对电子收支指令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六条 电子收支清算业务应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共同组织实施省级财政资金收支清算业务电子化数据传输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省级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操作岗位,岗位设置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分工协作;有利于相互制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省级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一般设置主管岗、业务操作岗、审核岗。 第十条 主管岗主要负责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日常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等各项工作。具体负责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各岗位权限的配置;负责对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重要事项进行审批。主管岗不参与具体的业务操作。 第十一条 业务操作岗可按照接收方业务和发起方业务分别设置。接收方业务操作岗主要负责接收对方发送的电子信息,通过校验、审核后进行下载、打印等工作,可设一岗多人或一岗一人;发起方业务操作岗主要负责生成可传输的电子数据,经校验、打印审核岗审核的电子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审核岗主要负责审核业务操作岗传来的待发电子数据信息,通过审核后进行电子数据信息的发送工作,并根据业务主管授权对业务操作岗接收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审核与下载。 第三章 凭证使用 第十三条 电子收支指令遵循落地生效原则,与纸质收支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在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中传递的电子收支指令及其它电子信息,当事人应当约定数据电文的文书内容、格式及在生成纸质凭证上使用的印章,并对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具有与原件等同的法律效力。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三)数据电文应相互约定形成固定的格式,且数据电文在其系统中从生成、发送到接收时应保持一致; (四)数据电文下载打印生成的纸质凭证与数据电文格式及内容应相同,同时其加盖的印鉴应相互约定。 第十六条 各方约定以下凭证及会计资料的格式,接收方将接收的数据电文打印生成会计凭证,加盖印章后可作为记账的合法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转账凭证;(附件1) 2: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附件2) 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补充)凭证;(附件3) 4:预算拨款凭证清单;(附件4) 5: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清单;(附件5) 6: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清单;(附件6) 7: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7) 8: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清单;(附件8) 9:财政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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