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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研究综述
法律思维研究综述 【摘要】 法律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关涉的学问,因此法律实践活动是在法律理论指导下的由法律思维所指涉的活动。这不仅是一个形而上的思维观念的问题,而且是一个指向具体对象或关系的法律适用的问题,无疑是需要在长期的法律专业教育中培养成长,并形成一定的思维定式。目前,我国学界已经从不同的侧面对法律思维进行研究,因为角度不同、所关注的重点不同以及其他因素的不同,自然结论也莫衷一是,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关键词 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特征 法律思维方式 何为思维呢?“思维”一词,在英语中为thinking ,它来源于拉丁语tongere 。在汉语中,“思维”与“思考”、“思索”是同义词或近义词。《辞源》中说:“思维就是思索、思考的意思。” 而思维科学认为,思维是人接受信息、存贮信息、加工信息以及输出信息的活动过程,而且是概括地反映客观现实的过程,这就是思维本质的信息论观点。 从哲学意义上讲,思维(thinking)是人脑对客观现实概括的和间接的反映,它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和事物间规律性的联系。这种意义 上的思维同感知觉一样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但感知觉所反映的是事物的个别属性、个别事物及其外部的特征和联系,属于感性认识;而思维所反映的是一类事物共同的、本质的属性和事物间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属于理性认识。而我们今天所谈论的仅仅限于后者,即理性认识意义上的思维。当然,我们所谈的法律思维自然也属此范围。 一般意义上理解,法律思维是一种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特殊思维形式,它是指在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中,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法律至上”观念深入人心,这也就决定了法律思维的思维定势主要表现在“崇尚法律”,面对任何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基本任务在于作出合法与非法的判断,并对照法律规定,“以权利义务为线索”,最终作出权利安排和义务界定。同时,公平、正义作为法的永恒价值追求,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思维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在于“恪守公正”。法律思维是一种理性主义引导下的经验思维 .法律制度实际上是人们通过理性的努力,在总结和凝聚已往社会经验、知识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技术并基于一定的意志和利益需要,对理想社会关系和秩序状态的能动建构。因而法律的实施实际上也就是法律人理解和运用这样一个集合了理性和经验的法律规定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过程,既非单纯的思辨,也非单纯的经验判断。这基本上也可以算作是理论界的通说。 那么,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我们可以概括如下: 1、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世界就分为主体和客体两部分。主体和客体相分而结成认识关系②,认识的方法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思维。法律是人类思维创造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独立于人类而存在的客观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论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提供了依据,法律思维则为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互动提供了方法。 2、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事实经常呈现纷繁杂陈、杂乱无章的现象。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法律思维作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对大量的现象进行分析加工,“无数客观外界的现象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反映到自己的头脑中来,开始是感性认识。这种感性材料积累多了,就会产生一个飞跃,变成了理性认识。”③这种飞跃本身就是思考的结果。但是,由于法律思维的对象一般都是发生过的事实,法律职业者只能根据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只能达到程序要求的法律真实,而不可能完全再现客观真实。因此,法律思维虽然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但这种思考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标准,即所谓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④。 3、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与法律职业者相关联的不仅是法律规范整体,还涉及到具体的事实构成。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 所谓“先见”是指个人在评价事物时所必备的平台,其先前的生活阅历、知识等构成理解倾向的基础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⑤。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思维,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否则思考法律问题就会没有依据和方向;同时,法律职业者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否则就无法认识事实构成。因此,只有具备了法律知识与“先见”这两个前提,法律思维才可能发生。 4、法律思维以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为思考质料。法律思维的逻辑起点是进入法律视野的自然事实或者说案件,这些自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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