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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财务与风险管理第十章收入利润和利润分配管理

第十章 收入、利润和利润分配管理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收入的构成内容、营业收入的确认,建筑施工企业利润的构成、利润的确认和利润分配管理的内容。 【基本概念】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工程结算收入 工程索赔收入 工程价款结算 利润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股利分配 股利分配政策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旨在使广大学生达到了解工程收入、利润的构成内容,熟悉和掌握工程项目利润管理,从而进步为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目的。 主要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收入的构成内容。 2、营业收入的确认。 3、建筑施工企业利润的构成。 4、利润的确认有关内容。 5、利润分配管理的有关内容。 重点难点 重点在于工程收入、利润的构成及确认和利润(股利)分配的内容、程序,难点在于工程收入、利润的预测分析。 §1 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最主要的目标之一是通过获得的收入补偿为此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以获得一定的利润。这里所说的收入主要指营业收入,它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设备租赁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按照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分类,可以将企业的营业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是指所承包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在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中占有极大的比重。其他如销售产品、材料、提供机械作业和运输作业、出租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等形成的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对工程价款收入的补充,一般每笔业务金额较小,收入不太稳定,服务对象也不十分固定,这些收入尽管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部分收入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1 工程价款收入的构成 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又称合同收入,根据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包括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程索赔收入、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调遣费等。 1.1 工程建造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造价 即施工企业(乙方)与发包单位(甲方)双方在最初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商定的合同金额,它构成工程价款收入的基本部分。 1.2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l)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1.3索赔款 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施工企业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2)一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4 奖励款 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 工程价款收入的确认 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对于施工企业,其工程施工和提供劳务、作业,以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发包单位签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由于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往往采用多种不同的结算方式,所以工程价款收入的确认,应区别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的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公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价款金额。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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