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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概论》(五仓储)
第五章仓储法律理论与实务 第一节仓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仓储的概念 仓储即物品在仓库中的储存,是仓库储存和保管的简称。 二、仓储的类型 1、自营仓储 2、公共仓储 三、仓储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具有专事仓储保管业务资格的人。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须为动产。 3、仓储合同中货物的交付与归还以仓单作为凭证。 4、仓储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案例】 2004年4月3日,某市商行与一储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由储运公司为商行存储衣服、布料、自行车等物品,时间为1年,保管费为3.5万元。 合同并规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保管费的3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合同订立后,储运公司即清理了其仓库,并拒绝了其他单位提出的货物保管请求。 同年5月,储运公司突然接到商行的通知,称其原定需要保管的部分衣服、布料因为他人没有供货而不能交付保管,另有部分货物已经租到了仓位,不再需要储运公司保管。 储运公司遂起诉,要求对方支付保管费和违约金。 商行则称其未交付货物,未实际使用储运公司的仓库,储运公司也未对其货物进行保管,认为储运公司的要求于法无据。 问: 1、本案所涉合同是否成立? 2、储运公司能否要求对方支付保管费和违约金? 四、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一)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 (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1、仓储合同的主体有一定的特殊性;保管合同未作限制。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未作规定。 3、根据仓储合同可签发仓单;保管合同中不存在仓单。 4、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合同法》第381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365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366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5、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保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 《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仓储合同根据无过错原则确定责任;保管合同根据过错原则确定责任。 【案例】 2005年4月,某商贸中心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保管合同。双方约定:由某企业负责保管商贸中心的50台电冰箱和一些包装材料,期限为6个月,保管费为2万元。 1个月后,商贸中心又有一批纸张需要存放,经协商,某企业同意放在其仓库里,同时双方约定该批纸张不收取保管费。 同年6月中旬,当地连续多日普降罕见暴雨,多处发生水浸,该企业的仓库因雨水漏进,致商贸中心的纸张遭受雨淋,直接损失达1.4万多元。 因索赔未果,商贸中心向法院起诉,要求该企业赔偿损失。 该企业则认为纸张是商贸中心主动送存的,其是无偿保管,不同意赔偿。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第二节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仓储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签发、给付仓单的义务。 2、及时接收货物并验收入库的义务。 3、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4、危险通知和及时处置的义务。 5、接受检查的义务。 6、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案例】 3月19日,某化工公司向某集装箱公司办理了85-3249号货物入库凭单,将23400包胶珠贮存在集装箱公司的仓库里。 入库时,集装箱公司进行了点数核对,货物的唛头、包装、件数与船运提单所载内容相符。 同年4月25日至5月11日,化工公司凭85-3249号货物出库凭单到集装箱公司仓库分批提货。在提货时,集装箱公司短交419包胶珠,价值27101.32元人民币。 因多次向集装箱公司索赔均遭拒绝,化工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查证:被告集装箱公司短交419包货物情况属实。 这些货物是在2002年3月下旬由被告仓库保管员李某利用工作便利,从仓库办公室窃取了一份空白货物出库凭单,后伪照该批货物的存贮人化工公司的提单填写,并伪造出库公章,改为85-3819号出库凭单。 同年4月1日下午,李某以某塑料公司的名义,伙同他人持伪造的货物出库单到集装箱公司仓库里提货。 仓库保管员核对了船名、提单号、货史、唛头到验号,认为该提单是85-3249号出库单的分单,即将419包货物发给了李某等人。李某等人将货物运出港口后,随即销赃。 对此,被告集装箱公司认为,所短缺的货物在仓库提货时仓库保管员已进行审核,符合提货条件。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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