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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第二编_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_N汇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经中国政府批准,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2、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 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管辖体现为 ① 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 ② 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护体现为 ①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② 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①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②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③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注册资本比例;治理结构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与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外国合营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 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三、三资企业比较 (二)三资企业的共性 1.在企业法的修改方面; 2.在设立企业目的方面; 3.在设立条件和程序方面; 4.在法律管辖方面; 5.在法律保护方面。 (二)三资企业的共性 (二)三资企业的共性 (二)三资企业的共性 (二)三资企业的共性 (二)三资企业的共性 (三)三资企业的区别 1、在主体资格方面; 2、在权利义务确立依据方面; 3、在治理结构方面 (三)三资企业的区别 (三)三资企业的区别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 1、破产的涵义: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法院主持下依法将其全部财产用来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且在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同时终止其企业资格的清算程序。 Bankruptcy,?legal?proceeding?in which a debtor declares his or her inability to pay consumer or business debts as they become due. Debtors may seek a discharge from continuing personal liability for unsecured debts or they may attempt to reorganize financially by seeking an extended period of time in which to pay all or a proportion of their indebtedness. ——《Microsoft Encarta 2008》 2、不能清偿债务的判定依据: (1)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包括在资金、信用、生产力三个方面都不具备清偿能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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