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与实务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汤先 第十六章企业破产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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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与实务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汤先 第十六章企业破产法

第十六章 企业破产法 学习目标  了解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 理解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制度  理解破产宣告  能区别和解和重整的条件以及法律后果  能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一节 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 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 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 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 债务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对全部的 到期债权进行清偿的状态。  △ 依法由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清理债权 债务、分配破产财产的程序。  破产具有下列特征:  1、破产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  2、破产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清偿 客体;  3、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为全体债 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 行的执行程序;  4、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公平清偿,强 调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债务人的 公平保护。 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 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 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法律特征: 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债务 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殊情 况。  2.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 3.破产法保护的利益主体既有债权人又有债务 人。 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 ▲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于2007年6 月施行)  △ 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  △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组织的清算, 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人 ▲ 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 债务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和解、对自己重整、破产清算。 △ 债权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破产清算。 △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 偿的,必须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 ▲ 破产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 △ 破产申请书。  △ 有关证据。  ▲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的材料:  △ 财产状况说明。  △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 △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 △ 职工安置预案。  △ 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 △ 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 (一)受理时限  ▲ 经过审查,法院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 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 ▲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10日内可以 上诉) (二)审查  1.形式审查  2.实质审查 (三)受理通知和公告 ▲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 △ 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公告:无法通知的已知的债权人、未知的债权人。 ▲ 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注意事项。 △ 破产管理人的名称、姓名、处理事务的地址。 △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要求。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 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四)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法律后果  △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 △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 行程序必须中止。  △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 诉讼或仲裁必须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 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 △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 申请的法院提起。  △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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