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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款约定书补充条款
支 票 存 款 約 定 書 補 充 條 款
有限
支票存款戶 (以下簡稱甲方),與金融業者 台中市第二信用
責任
合作社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雙方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補充有關處退票及絕
往來事項之約定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如下,以茲遵守:
第一條(定義)
本條款所用名詷定義如下:
一、「退票」: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絕付款,經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
票據、退還執票人之謂。
二、「清償贖回」:指對於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
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由所退票據及其退
票理由單,由支票存款戶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贖回之謂。
三、「提存備付」:指存款不足退票後,支票存款戶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
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之謂。
四、「重提付訖」:指退票後重新提示,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
付訖之謂。
五、「註記」: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事
實時,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之謂。
六、「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指金融業者鄰止受託為支票存款戶所簽發本
票之擔當付款人之謂。
七、「拒絕往來」: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
票存款往來之謂。
第二條(開戶審查與開戶資料變更)
甲方開戶時,應填具印鑑卡票據領取證交付乙方,經乙方向票據交換所所查詢
甲方之票據信用情形,並認可後發給空白票據。
印鑑卡上資料如有變更,甲方即書面通知乙方,如擬變更印鑑,甲方須重填印
鑑卡。
甲方如為法人戶,其名或負責賽變更,而未依前項約定辦理時,於乙方發現該
項情事並通知甲方辦理變更手續。逾一個月未辦理者,乙方得終止支票存款往
來契約,並知甲方結清帳戶。
第三條(本票)
甲方簽發由乙方所發給載明以乙方為擔當卜款人之本票時,由乙方自甲方名下
之支票款戶內代為付款。
前項本票,票人提示時雖已逾付款之提示期限,但仍在該本票自到期日起算(見
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之內,且甲方未撤銷付款委託亦無其他不
得付款之情事者,乙方仍得付款。
倘因帳戶內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致甲方所簽發之本票退票時,其退票
紀錄與支票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六
第四條(手續費)
甲方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而退票時,乙方得向甲方收取手續費。
前項手續費,不得逾越據交換向乙方所收取手續費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第五條(註記)
甲方於其簽發之支票或以乙方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有
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者,得向乙方申請
核轉票據交換所依﹁支票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註記。
第六條(限制或停止發給空白支票本票)
甲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一、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在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
或重提付訖者。
二、使用票據有他不正常之情事者。
乙方逼項限制時,應以書面告知限制之理由;對於限制理由,甲方認為不合理
時,得向乙方提山申訴。
甲方在乙方開立之存款帳戶被扣押時,乙方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但被扣押之金額經乙方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甲方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款帳戶,因簽發預鐱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
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
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達三張時,乙方得自票據交換所
通報日起算,予以終止為甲方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前項情形乙方終止受甲方委託為擔當款人時,甲方應於乙方通知後之一個月賽
南,返還剩餘空白本票。
第八條(拒絕往來)
甲方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
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合計三張,或因使用非據
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乙方得自票據交換所通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一、存款不足。
二、發票人簽章不符。
三、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前項各退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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