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十.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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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十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 保税物流中心(A型)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05年6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129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四、申请条件: (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2、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3、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4、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5、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6、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3、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4、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5、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6、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八)物流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九)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十)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六、办理流程: (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1、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2、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3、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 4、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二)物流中心的变更 。 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申请并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其它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三)物流中心的延续 。 1、《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并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2)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 (3)企业进出口业务情况报告书; (4)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3、直属海关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期2年,并上报海关总署换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四)物流中心的注销 。 1、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由物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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