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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设
1、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黟县洪星乡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项目名称: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一、监管任务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设施。
二、事中监管
(一)监管任务
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
①提供修建临时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设施修建方式、面积、用途等证明材料;
②个人身份证明;
③填写申请表。
2、是否依法进行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即时办结,法定告知。
(二)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现场监督方案应包括现场监督检查的时间、人员及分工、监督检查的标准和内容等。
2、实施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应不少于2人,监督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采取查看采伐现场、询问申请人、询问厉害关系人等方式。
3、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相关整改建议及整改期限,以事中江反馈意见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检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不依法进行建设的,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三)现场检查,主要包括:
1、申请人身份是否合法,证件是否有效。
2、申请的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设施是否符合乡镇规划标准。
3、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进行修建,修建材料、面积、用途是否符合。
(四)建立监管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现场检查笔录;2、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3、修建前后照片;4、其他相关材料。
(五)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要与申请人(单位)当地安监、派出所、规划、国土、城市执法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1、对举报投诉的处理,个人或组织发现申报材料作假或不按照行政许可进行修建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2、对检查发现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乡镇人民政府在该许可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行提起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追究
(一)建立追究机制。一是明确责任追究主体,解决追究谁的责任问题。二是明确责任追究内容,解决追究什么责任的问题。三是明确责任追究标准,解决如何追究的问题。四是明确责任追究形式,解决追究效果问题。
(二)强化责任追究。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设施行政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因监管不力导致资料损毁、丢失或者被涂改、替换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向申请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申请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设施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
(二)、理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设施行政许可中的管理机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加强对工作人员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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