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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三阶层讲座
陈兴良:犯罪构成及其方法论
【北航法学院校庆系列学术活动“法学前沿讲座”第四讲整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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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犯罪构成及其方法论
讲座系列:校庆系列学术活动“法学前沿讲座”第四讲
主讲人: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主持人:郑丽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中心主任)
时间:2008年11月13日 晚6:00——8:30
地点:北航如心会议中心 中报告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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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丽萍教授(主持人):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今天晚上我们很荣幸地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陈兴良老师为我们作法学前沿讲座的第四讲。实际上对陈老师我不需要过多地介绍。尽管同学们今天晚上可能是第一次见到陈老师本人,但对其名字大家可以说非常之熟悉。对于陈老师在中国法学界(不仅仅是刑法学界)的学术地位以及学术影响力大家也非常了解。因此,当同学们知道今天晚上讲座的主讲人是陈老师的时候,同学们都非常高兴和兴奋。我上课那个班听说陈老师今天来讲座的时候,课堂上是一片欢呼声。尽管大家对陈老师已经都有了相当的了解,但是我还是要简单地介绍几句。陈老师是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副会长。陈老师去年获得了美国法律社会协会颁发的国际学术奖。(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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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龙院长提醒我一定要说一下陈老师是我们北航法学院的老朋友了,陈老师今天并不是第一次来北航法学院。就讲座而言,今天已经是第二次了。另外陈老师在我们北航法学院主持过我们学院法学硕士一级学科的评审,为我们法学学科的发展给予了大力的支持。(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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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师今天晚上讲座的题目是犯罪构成及其方法论。犯罪构成是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一个研究热点问题。国内刑法学界举办过多次以此为议题的研讨会,像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都曾经举办过以此为议题的研讨会。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也以此为议题进行过专门的研讨。我们都知道犯罪构成是犯罪论的基石,刑法学中的犯罪论就是围绕着犯罪构成理论展开和构建的。谈到犯罪构成,大家马上就想到了我国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理论,这种理论现在受到了刑法学界较为普遍的质疑,有不少学者主张重构或改造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但是如何重构或改造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学者们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陈老师在这方面有着非常深入的研究,发表过很多有见地的论文,而且其观点也得到了刑法学界不少学者的支持。今天我们能够请到陈老师为我们就犯罪构成这个具有深度的刑法理论问题来为我们作讲座,无论是从讲座人本身来说,还是从这个讲座议题来说,对我们来说都是非常非常难得的。下面我们就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陈老师为我们讲座。(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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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教授:感谢郑老师刚才的介绍,感谢龙院长,感谢北航法学院其他教授以及同学们。今天晚上很高兴来到北航法学院作讲座。今天晚上我讲的题目,刚才郑老师作了介绍,就是犯罪构成及其方法论。当然刚才郑老师介绍的主要是犯罪构成,我在今天晚上的讲座当中,实际上是有两个关键词:第一个是犯罪构成,第二个是方法论。我认为犯罪构成本身就是一种方法论,正是在方法论的意义上来讨论犯罪构成,才能使我们对犯罪构成的实践价值和理论功能有一个更为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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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郑老师也提到了,我国目前的通说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这四个要件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我国现在传统的刑法教科书都是按照这四个要件来排列,由此建立起一个犯罪构成的体系,把有关的刑法知识,尤其是关于定罪方面的知识都纳入到这个犯罪构成的体系当中来,由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刑法总论的体系。现在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并不是我国所独创的,而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从当时的苏联引进的。上个世纪50年代初,在我们国家随着政治上全面向苏联一边倒,在法学领域也曾经出现过一个苏俄化的过程。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法学各个领域,都全面地引入、接受了苏联的法学知识,不仅仅是刑法学,包括法理、宪法、民法以及诉讼法等学科,全面地学习苏联。在这种情况下,苏联的这套犯罪构成体系被我国学者所接受,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国的刑法学体系。当然我国学者在接受的同时也结合中国本身的立法、司法情况,做了某种本土化的处理,以使这样一个犯罪构成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我国刑事法治的实践需求。这当中尤其应该一提的是1958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翻译出版的苏联著名的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的一本书——《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这本书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曾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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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进入到一个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法学各个学科都得到了重新恢复重建。我们以现在为一个时间点,返回去看过去三十年来我国法学各学科的发展,可以看到在其他的部门法学科,无论是法理、宪法、民法还是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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