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务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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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务培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务培训 仲宏梅 目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 1.在现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税率,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以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 3.继续延续国家确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4.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5.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抵扣。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扣缴义务人 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也属于试点范围纳税人,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 发生特殊行为的纳税人规定 1、混和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包含纳入“营改增”、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营业税项目(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营业税项目)。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兼营销售 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 3、混业销售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发生特殊行为的纳税人规定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业经营(兼有)与混合销售、兼营之间的区别: 1、混业销售(兼有):企业经营行为涉及应征增值税的不同项目。 2、混合销售:企业一项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 3、 兼营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 非营业活动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视同销售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 应税服务范围 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 目录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 案例:某现代服务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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