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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第四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教学目标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与科学发展观的结合。
学时:1/2学时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是科学发展观与中国经济法的理念;难点是如何理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第一节 经济法的理念
一、经济法理念的概念
理念(idea)是西方哲学史的重要范畴,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理念”一词源于古希腊文,原义是见到的东西,即形象。在现代汉语中,理念被理解为思想、观念、信念,以及认定和追求的某种目标、原则、方法等。我们认为,理念,是指关于人们追求的目标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它不仅包括关于人们追求的目标的基本观念,而且包括关于人们追求的目标的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
关于法的理念,德国的鲁道夫·施塔姆勒(Rudof Stammler)认为,法律理念 乃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他的意思是,法的理念是法所追求的目标的实现。我国的李双元等学者认为:“法律理念就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说:“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之理念。”又说:“法律之理念,为法律的目的及手段之指导原则。”本书认为,法的理念,是指人们关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所谓法的宗旨,是指贯穿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法所追求的目标。
何谓经济法的理念?这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有如下理解:“经济法理念是关于经济法现象的全体的本质的和内在联系的抽象概括”;“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关于藉助于此法(它同民商法等部门法律互相配合)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的一种信念”,“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经济法的理念,是指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是对经济法起长效作用的文化内涵”。我们在对“理念”和“法的理念”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基于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结合经济法现象的实际情况,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指人们关于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任何理念都是一种基本观念,经济法的理念也不例外。“基本观念”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法的理念不是别的基本观念,而是人们关于经济法宗旨的基本观念以及关于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还需要指出,经济法的理念有实然性与应然性之分:前者,是指实际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理念;后者,是指应该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理念。
二、经济法理念的内容
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宗旨和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那么,什么是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呢?它们的内容又是什么呢?这是下面要回答的问题。
(一)经济法宗旨的概念和内容
经济法的宗旨,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创制经济法是为了实施经济法,创制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也就是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作为经济法的宗旨,这种目标是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而不是存在于经济法之外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宗旨的主要内容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其中,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是经济法宗旨的基本内容。对此,需要说明以下两点:
第一,利益的含义和种类。
在现代汉语中,利益就是“好处”。它同“害”、“弊”相对。所谓“利害”即利益和害处;“利弊”即好处和坏处。
对于利益,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划分。从利益内容的角度,可以按不同标准划分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和人身利益;不同阶级的利益,特别是统治阶级利益和被统治阶级利益;根
本利益和非根本利益;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从利益所涉及范围的角度,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长远利益、短期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个别利益;中央利益和地方利益;多数人利益和少数人利益。从利益主体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协调发展”这一概念中“协调”的含义。
在我国《宪法》和党的文件中所使用的“协调”概念,往往是指现代汉语中所说的“协调”的第一种含义,即“配合适宜”。本书所使用的“协调发展”这一概念中“协调”的含义,也是从“配合适宜”这一意义上使用的。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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