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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课件精品

(二)、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 (1)专门反垄断机关 ①准司法机关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是公正交易委员会。 欧盟:欧盟委员会 ②行政机关 大多数欧洲国家采取纯行政机关 德国:卡特尔局,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 (2)法院 (3)顾问委员会 顾问委员会只是决策咨询机构,没有裁决权,对调查评价,向执法机关提出建议。 德国:垄断委员会;英国:垄断与合并委员会 我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责、权限及其工作程序 四、适用除外与域外适用 1、特定的部门和行业: 农业生产和农业组织 (第56条) 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行业、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第7条) 2、法律特许的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为(第55条) 行使合法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除外 3、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行为(第15条) 4、特定时期和情况下的垄断和联合行动(第15条) 5、属于特定组织的公益行为(第15条) (一)、适用除外 (二)域外适用 是指当位于本国领士以外的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对本国的相应的市场内的竞争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时,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本国的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该外国企业的行为。 第2条 世界第二大合并案:力拓并购案(2007) 总部位于澳大利亚墨尔本的全球第二大铁矿石企业必和必拓(BHP Billiton)向总部位于伦敦的全球第三大铁矿石企业力拓(Rio Tinto)收购 。 《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4条 地区封锁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2)在道路、车站、港口、码头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 (3)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4)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5)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6)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扪投标活动: (7)以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8)实行地区封锁的其他行为。 《反垄断法》第2条 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反垄断法》第3、8条 第3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前款第(一)项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 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8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第17条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或者数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反垄断法》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以上的; (二)两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2/3以上的; (三)三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3/4以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l/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25、26、22条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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