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律法规复习重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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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律法规复习重点

一、教育法制的含义 1、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 2、是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活动和过程 3、是指与民主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二、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内容都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根本任务都是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1、制定的主体不同 法律只能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 2、表现的形式不同 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而法律则是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的。在表述方式上,政策文件注重原则性和导向性的要求,写明某项政策的背景、理由及原则性的要求;而法律则注重条款的规范性、确定性,且都通常包含处罚的规定。而政策性文件一般不具体规定处罚性条款。 3、实施方式不同 政策主要是依靠党和国家机关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对其特定的工作人员的约束来保证实施;而法律的实施,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 4、作用不同 政策具有指导性、调控性和灵活性;而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所结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形成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 只有由法律所调整的,即由法律规范所规范的才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不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2、教育法律关系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3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予以相应制裁。 4、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四、学校事故原因分析 (一)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二)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三)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五)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六)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 (七)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五、教师的权利 (一)教师权利的含义 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二)教师权利的内容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与义务。(进修培训权) 六、教师的义务 (一)教师义务的含义 指按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七、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指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 我国现行教育基本法,对各类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作有规定,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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