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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法所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 三、法律事实 1、事件:自然事件(出生、死亡) 自然状态(时间经过) 2、行为 : 以是否合法为准:合法、违法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 四、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第一,利益说,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第二,意思自由说,权利是能自由活动和支配的范围 第三,力量说,权利是依据法律而产生的力量。 权利是法律所保证的自由,并能够带来利益。 *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 (二)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权利的内容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是对标的物直接加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 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等等。 形成权: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抵消权等。 *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 (3)绝对权和相对权 根据义务人的范围 绝对权是义务人为不确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因而又叫对世权。 相对权是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因而又称为对人权。 *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 例: 甲有画,于3月1日卖给乙,乙准备展示该画。双方约定于3月5日交付。丙在3月4日,丙将该画偷走。甲悬赏1000元寻画。一个月后,经人举报,知道画被丙盗走,在丙经营的画廊展出。甲支付1000元给举报人。乙因为未如期展示画,丧失收入5000元。 *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 甲 丙 乙 *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 解题 1、甲对丙得主张的权利 (1)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甲是画的所有权人(绝对权),丙是无权占有。 (2)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丙还应该赔偿甲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即甲所支付的悬赏费1000元和因其违约而支付给乙的赔偿金5000元。 *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 2、乙对甲得主张的权利 (1)未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让与乙对丙所享有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 3、乙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1)不得行使要求丙交付画的权利。(相对权) (2)不得对丙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 (4)主权利和从权利 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 主权利:是指在两个相互关联着的民事权利中,处于主导地位,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 (5)既得权与期待权 根据成立要件是否具备 既得权是指全部要件已经具备,从而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即得权。 期待权是指实现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待其余要件发生后才能实际享有的权利,如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 *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 五、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根据有效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 2、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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