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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侵权法)

原文地址:权威解读侵权法作者:医生哥波子 ? 权威解读侵权法 ? ???? 昨天《侵权责任法》挑战低成本运作?》发表之后,立即引起网友热议,有人认为这与医疗成本无关,其实是对医院的运作一种不了解。医院的每一个行为都是与成本有关。过去我们是在一种“以药养医”的状态下,把医疗活动中的每一个行为的费用都涵盖进去了。所以大家都不关心成本的问题。今天媒体记者认为这篇文章是“猛料”,今后医疗改革不管怎么改,这一条是最有法律根基的,不得不做的。其实《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法律界、医卫界相关人士均作出了回应。法律界人士认为,《侵权责任法》的最大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医疗侵权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对医生是公平的,因为医生肩负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第二对医生的法律评价是正面的、积极的,不再是“出现不良后果就认定医生有过错”,对医生今后的行为模式会产生积极影响。医卫界人士认为,广大医生应该确实落实《侵权责任法》规定,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尽到应尽的诊疗义务。 ? ?? 今天将《医师报》今天1月份邀请几位专家和律师,对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讨论给大家参考,目的是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使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而讨论的目的不是为了批判和否定,而是希望有关部门就其中的疑问尽快作出补充规定,以将法律更好地付诸实践。 ? ???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 上海长征医院肖湘生教授:医疗过程很多都是带有损害的,例如胸外科要开胸,做肺叶切除;手术有时还要切掉一两根肋骨,或者切除一大段小肠;还有药物副作用、CT辐射等等,这些都是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必然出现的损害。损害原因可能是有的医生掌握不当导致,但如何界定损害的范围,什么情况下是允许的?期待有关部门出台更加明确的规定。 ? ???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该条解释了三个问题:1.什么情况下需要取得患者同意;2. 要说明的内容什么。当一种疾病有多种治疗方案,又互有优劣的时候,医生应该告诉患者有什么选择,让患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做选择;3. 说明的对象首先是患者,如有的情况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则应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这是保护患者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和自身利益最大化作出的判断。该条同时规定了法律责任,医生没有尽到义务,没有损害,不承担责任;但是没有尽到义务,有损害,就需承担责任。 ? ??? 法条没有说明什么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这不是立法的缺陷,而是立法保留一定的空间,“法有边,情无穷”,在现实面前要尊重专业人员的选择。 ? ??? 中国政法大学刘鑫教授:该条涉及的赔偿责任属于侵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同意权所承担的责任,赔偿标准不会在这里说明,我认为这可能成为将来诉讼中的乱点,因为赔偿标准由法官来决定,而各地法官的程度不一样,有可能造成赔偿的数额也不一样,这是有过先例的。 ? ???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 邓利强:为何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无法联系其近亲属?这需要医疗行业本身作出规范。这个规范,既要符合法理,又要符合客观实际。 ? ??? 如果不是生命垂危,只是情况比较紧急,应该取得患者家属的意见。而“垂危”或“紧急”,应由专业人员来判断。法律不可能把所有要写的情形和想法都写进去,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在于:第一应该在一定情形下授予医生紧急救治的权限,第二这种紧急救治权限还应受到一定限制。 ? ???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刘德若教授: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都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进行了规范。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将是司法衡量的重要内容。这一点很可能在医疗活动中出现很多问题,因为是否尽到了相应水平的诊疗,是非常模糊的概念。 ? ??? 一名医生给患者看病,应做多少检查才算是不漏诊?如何界定医生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须有配套细则和部门规章。类似的问题需要一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并由相应的法规和规章来加以补充。 ??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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