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产物强制汽车责任泰安产物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条款-泰安产物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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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台北市: 100館前路 59號 TEL:(02)2381-9678 「本商品已依規定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其內容符合保險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 依法負責。」 要保人可透過免費服務電話 (0800-012-080)或本公司網站 (.tw) 、總公司、分公司及通訊處查閱及索取電腦查 閱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泰安產物強制汽車責任泰安產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保險條款 泰安產物強制汽車責任泰安產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保險條款 95.08.28泰安(95)精企字第 045號函備查 第 1 條 契約之構成與法令之適用 本保險條款、有關之保險證、要保書、批註或批單及其他約定文件,均係 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 本保險契約未規定者,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 定。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保險契約所稱要保人,指依規定向本公司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 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本保險契約所稱被保險人,除經特別載明者外,包括下列之人: 一、本保險契約 (證) 所載之列名被保險人。 二、其他經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本保險契約所稱加害人,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 本保險契約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而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本保險契約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本公司請求保險給付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賠償。 受害人死亡,無前述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 額範圍內,得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 額歸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所有 。受害人死亡,無前述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 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前述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本保險契約所稱被保險汽車,除經特別載明者外,指本保險契約 (證) 所 載之汽車。如被保險汽車附掛拖車者,於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應負賠償責 任時,視為同一輛汽車。但交通事故發生時,該拖車已與被保險汽車分離 者,則不視為同一被保險汽車。 本保險契約所稱殘廢,指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之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所規定之殘廢。 本保險契約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 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第 3 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 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 ,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 第 4 條 除外事項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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