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第四章_法的价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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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6.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成本。 总之,法律与效率之间有着内在的关系,二者互助共生。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效益作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尺度,法律的制度、选择、评价和运作要以效益为轴心。 第七节 法与利益 一、利益与法概说 (一)利益的概念 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主体的需要和对这种需要的满足。 (二)利益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把利益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主体的不同,利益可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按照内容的不同,,利益可分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等;按照满足主体需要的不同,利益可分为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等。 二、法的利益调控机制 (一)表达利益要求 利益规律是法的基础,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 (二)平衡利益冲突 法律对各种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价和衡量,以及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 (三)重整利益格局 法律在利益格局的不断被打破和重整过程中逐步地向前发展。 三、法对利益关系的处理 (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三)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之间的关系 (四)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 四、法与利益的关系 法与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利益决定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决定法的性质和内容。 (二)法反过来调整着利益,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与发展并保障一定利益的实现。具体表现在为三种情况: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和重整利益格局。 法本身不能创造利益,但法能够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也能阻碍特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还能协调利益冲突,实现预期利益。所以,法成为人们治理国家与社会的首选手段。 (三)对当前中国社会的利益矛盾进行法律调整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公平原则、优先照顾特殊群体利益原则和重视社会利益原则。处理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关系。 第八节 法与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 (沈)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价值观念或道德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道德是人们关于善恶、是非、正义与否等的观念、原则、规范。人权就是人们从这些价值、道德观念出发而认为作为个人或群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应当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所谓人权,是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一)人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和群体(包括团体、集体等范畴)。 (二)人权的客体乃是人为了在自然界和社会生存、活动和发展所必需的诸种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即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和利益。 (三)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 (四)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人权的层次(种类) 第一个层次:应有权利。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如果失去了这些权利就失去了做人的资格。 第二个层次:法律权利。人权不同于公民权。人权是公民权构成的基础和源泉。公民权是由人权所派生,是它的重要的政治法律表现。公民权的初始形态和萌芽阶段便是人权,公民权是一种更加政治化、法律化的人权而已,不过是人权的一个部分、一个层次、一种特定的表现方式。 第三个层次:实有权利。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这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用或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 三、拓展内容:(张文显主编三版)中的人权概述 (一)法律意义上的人权 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宪法中所谓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哪些对于人和公民不可或缺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一般有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实有人权的分类。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基本权利中的“基本”有以下六方面的含义: 1.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 2.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 3.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 4.基本权利的稳定性。 5.基本权利的母体性。 6.基本权利的共似性。 (二)人权的基本特点 1.人权是一种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2.人权是一种应然的权利。 3.人权是一种综合性和本源性的权利。 ( 三)人权的价值 1.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 2.人权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 3.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 (三)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纲领 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纲领有六个明显的特征: 1.人权主体的普遍性。 2.人权内容的广泛性。 3.公平性。 4.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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