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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区农村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斗门区农村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斗门区农村留用地管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珠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斗门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斗门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上世纪90年代市政府统征、预征土地时,按照被征地单位当时在册人口的一定标准安排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生活的用地。
留用地包括2009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施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留用地指标是指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政府承诺安排,但尚未落实具体地块的留用地数量。
2009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施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统一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确定留用地指标,原则上采取折算货币或物业方式予以补偿,不再另行安排留用地。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以自用、合作开发、作价入股、转让、置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方式使用土地的,应扣除相应留用地指标。
第四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按批准用途开发建设及收益的使用分配的指导和监督。
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留用地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 留用地的取得和管理
第六条 留用地指标已使用完毕的,原则上不再安排留用地。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因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无法在本集体土地内安排留用地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五)其他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安排解决留用地的。
第七条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原则上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片区,按容积率1.0、住宅用途设定,以签订协议当时的评估市场价标准进行折算。
第八条 留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二)根据产业分类分别向规划功能区、城镇社区集中,具体由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乡规划需要或更利于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情况安排;
(三)留用地原则应就近选址,并尽量安排在农村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尽量少占用国有土地。如选址占用国有土地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因特殊原因需将留用地置换到园区周边用于建设生活配套设施的,须征求园区管委会意见,并报区政府批准;
(四)原则上选址在1993年经测绘部门确认的竖桩立界范围内。
第九条 申请留用地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向国土部门申请核定本村集体剩余留用地指标;
(二)村(居)集体经济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经2/3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申请留用地,并签名确认(确认结果应当公示15日),其中要明确留用地使用用途、初步选址及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留用地指标);
(三)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安排留用地的书面申请书上加具审核的意见;
(四)发改部门负责留用地项目立项,明确项目名称及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留用地指标);
(五)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留用地的办理,并向规划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明确留用地的使用功能并核实相关材料。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向规划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规划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进行选址,出具留用地选址意见;
(六)国土部门出具用地初步审查意见;
(七)环保部门出具留用地环评意见;
(八)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土地具体用途、规划功能及规划设计要点;
(九)由国土部门报区政府审批;
(十)经区政府批准后,国土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核减相应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指标;
(十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核发相关权属证书。
第十条 申请留用地所需资料:
(一)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安排留用地的书面申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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