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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

吉 林 巡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JILIN XUNDA LAW FIRM 吉林化纤: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电话 传真:(0432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西路58 号 Emai:jilinchengjh@126.com 1 吉 林 巡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JILIN XUNDA LAW FIRM 电话 传真:(0432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西路58 号 Emai:jilinchengjh@126.com 吉林化纤: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王旭明律师、程建航律师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并查验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和 复印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且已向本所和承诺: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 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提供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而形成。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2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 议提议并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 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18 年3 月23 日下午14:00 在吉林化纤 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3 月23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3 月22 日下 午15:00 至2018 年3 月23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等规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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