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教学课件作者徐明江-课件第二章(1988KB).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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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目录 学习目标 背景知识 基础知识 三点分析 第一 节 第二 节 第三节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自学指南 第四节 学习目标 知 识 目 标: 了解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性质和确定行政 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依据; 熟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和不予受理的 事项; 理解和掌握确定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政行为 的一般标准。 能 力 目 标 学习目标 知道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基本法律规定,会用受案范围的原理和规定分析某一具体的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 背景知识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的范围和权限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反映着行政权力受司法监督的范围与程度,关系到行政终局裁决的广度,体现着国家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也决定着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受到司法保护的范围与程度。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第二节 基础知识 (一)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案件 (二)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 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件 (五)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 (六)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发给抚恤金不服的案件 (七)对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服的案件 (八)对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不服的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A B C D 第二节 基础知识 国防、外交等 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终局 裁决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其特点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所谓行政终局裁决,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即使产生行政争议,也只能由行政机关作出裁决,行政相对人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行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一种政治统治行为。 相对于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外部行政行为而言,行政机关对其内部的人 事、财务、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管理行为则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三节 三点分析 考虑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的平衡。 必须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扩大受案范围。 处理好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符合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 一、重点: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依据 第三节 三点分析 二、难点: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特殊关系 (一)可诉行政行为的一般标准 分析该行为是否为享有行政管理 法定职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行政管理的 内容,即是否行政职务行为。 看该行为是否已产生行政法上的 效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权利义务是否已造成实际的影 响。 (二)非诉行政行为的特殊规定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 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行政调解行为以及由法律规定的 行政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 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为 协助法院执行的行政行为。 三、热点:如何进一步扩大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节 三点分析 1.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概括式规定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扩展为“行政行为”,改变“抽象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现状,将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规章)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从根本上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突破行政诉讼仅限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局限性,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也纳入司法监督的范围,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也应成为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3.扩大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范围。按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目前只有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行政权的侵犯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其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却被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出现了权利保护的漏洞。 4.借鉴外国的经验,在保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括式规定和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基础上,引入行政诉讼判例制度,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克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的局限,促进我国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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