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教学课件作者徐明江-课件第三章(2288KB).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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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三章 行政诉讼管辖 学习目标 背景知识 基础知识 三点分析 第一 节 第二 节 第三节 目录 第三章 行政诉讼管辖 自学指南 第四节 学习目标 知 识 目 标: 了解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体系结构、主管、管辖和 主审的关系及管辖争议与异议的处理方法; 熟悉行政诉讼有关管辖的概念以及确定行政诉讼管 辖的因素和要求 掌握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的具 体规定 能 力 目 标 学习目标 知道管辖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了解管辖争议和管辖异议的处理方法,能够运用管辖的基本原理和规定分析确定具体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三章 行政诉讼管 第一节 背景知识 一、行政诉讼管辖、主管及主审的基本概念 行政诉讼的主管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主管 行政诉讼的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相互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的主审 是指一个法院取得对某个行政案件的管辖后,应由该法院内部的哪一个审判机构具体负责审理该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主审 第一节 背景知识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 行政审判权 是法律赋予法院的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等的权力。 是指一个法院根据行政诉讼管辖规定获得的受理、审理、裁判、执行具体行政案件的权力。 二、行政管辖权与行政审判权的基本概念 第三章 行政诉讼管 一 二 三 四 第二节 基础知识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的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 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 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 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各级各类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运用司法解释权对审判工作中碰到的法律具体运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审理当事人不服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 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由基层法院受理的原因 1.便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2.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 3.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 一、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第二节 基础知识 二、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发生的,只有先确定级别管辖,才有可能进一步确定地域管辖。 区别 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则从横向划分同级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第二节 基础知识 地域管辖的 划分标准 主要有 一是各级法院的辖区 二是当事人或诉讼标的 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地域管辖分为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个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共同地域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如该不动产涉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则不动产所在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它是指以行政机关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 特殊地域管辖有以下两种: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 一般地域管辖包括三种情况: 1.直接起诉的管辖。 2.复议维持后的诉讼管辖。 3.复议改变后的诉讼管辖。 第二节 基础知识 三、行政诉讼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又称移转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将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经上级人民法院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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