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assure.for.external.way.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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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20日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本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控制担保风险,维护本公司正当权益和良好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应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请求,本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对债权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即担保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审慎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强行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 本公司担保由经营财务部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被担保人的资格 第七条 本公司原则上不得受理下列担保事项: 一、个人经济行为的担保; 二、各种从事贸易活动的商业性公司的担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公司的担保; 四、对未经依法注册的经济组织的担保;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的担保; 六、公司注册资本的担保; 七、为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 八、为发展慢的公司或没有效益的项目担保; 九、本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以拟发行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第八条 向本公司申请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成立或依照法律经过注册登记的公司或公司; 二、申请担保的借款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计划的合同、协议; 四、具有履行合同、协议的能力和良好的信用; 五、能够提供约定的反担保; 六、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65%。 第三章 担保的内容 第九条 本公司提供担保的内容主要为借款事项。担保人接受被担保人的请求,向贷款单位保证,如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将按照贷款单位的要求代付借款本息,借款担保金额应不超过借款本金、利息以及贷款单位实现债权的费用。 本公司不得以留置或者定金形式出具担保。 第四章 担保的控制和授权 第十一条 本公司对外提供借款担保的总额应在本公司的承受能力之内,原则上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单个项目或者同一担保申请人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lO%。 第十三条 本公司原则上只能提供1年期以内(含1年)债务的担保。 第十四条 担保的审批权限: 一、本公司对外担保的批准权限,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范围,由公司总裁审批; 二、本公司对外担保超出上述规定权限的,由公司董事会初审后,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五条 未经本公司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董事、经理以及本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代表本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董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本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必须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上报总裁。 第五章 担保的申请 第十七条 本公司担保业务承办部门接受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担保申请书》。 二、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三、被担保人连续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四、被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或者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担保合同或者意向书。 六、其他审核需要的有关资料,如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年检),公司章程等。 第六章 担保的审查 第十八条 担保业务承办部门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对申请人的资信、债务、担保内容、经营风险、公司经济效益以及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认真评估审查。 第十九条 担保业务承办部门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信用等方面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后,填制《担保申请审核意见表》,对审查和评估结果以及是否承诺提供担保提出意见,拟同意担保的由经办人报送主管领导批复后,报总裁审批。 第二十条 审核后认为有必要提供反担保的申请人,应要求申请人按照约定提供经双方认可的反担保函,采取适当的反担保方式。 第七章 反担保 第二十一条 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 反担保人必须具有公司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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