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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 第十四编 继承法 课件
第十四编 继承法 第五十七章 继承法绪论 第一节 继承法概说 一、继承法的功能 二、继承法的地位 (一)法国编制 (二)德国编制 (三)瑞士编制 三、继承法的内容 (一)《法国民法典》 (二)《德国民法典》 第二节 遗 产 一、遗产的范围 《继承法》第3条正面列举了遗产的范围: ①公民的收入; 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遗产的法律地位 (一)人格说 (二)法人说 (三)继承客体 (四)无主财产 第五十八章 遗产的法定移转 第一节 遗产移转的正当性 一、遗产移转依据学说 (一)意思说 (二)家庭共同体财产说 (三)死后扶养说 (四)无主财产的特别规定说 二、继承权 (一)继承权概念 1.继承权的含义。 2.继承权的理论依据。 (二)继承权概念检讨 1.继承权概念逻辑。 2.“继承期待权”。 3.“继承既得权”。 三、遗产移转依据再检讨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含义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在无遗嘱或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由特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顺序与份额等继承遗产之方式。需注意者,此等继承虽称“法定”,但效力低于遗嘱。 二、继承开始 (一)开始时间 1.始于被继承人死亡。 2.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3.多人遇难之死亡时间推定。 (二)开始地点 开始地点可用以确定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 (三)继承开始的障碍 1.继承人放弃继承。 (1)须以明示方式作出。 (2)放弃继承之时间。 (3)放弃表示的对象。 (4)行为形式。 2.被继承人已以遗嘱处置遗产。 依《继承法》第27条规定,虽有遗嘱,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然适用法定继承: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依《继承法》第7条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资格: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四)继承开始的法律效力 1.遗产概括移转。 2.遗产占有人的保管义务。 3.关系人的通知义务。 三、继承人及其顺位 (一)概说 确定继承人及其顺位时,大体有两个标准:亲系与亲等。许多国家采取直系血亲卑亲属优于尊亲属的立场,理由主要是遗产具有延续家庭财产、抚养卑亲属的功能。配偶由于不是亲属,故许多国家不将其列序,而允许他们参加任何一序列的继承,具有优越地位。 我国未严格区分亲系、亲等,而采取更具有政策判断性质的多重标准: ①婚姻关系; ②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 ③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与抚养状况; ④地位对等。我国只规定了两个顺位的继承人,与其他立法例相比,继承人范围极为狭窄,其结果之一是,增加了国家取得遗产的机会。 (二)第一顺位继承人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特别规定。《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谓“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继承法意见》第30条之规定,是指“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三)第二顺位继承人 1.兄弟姐妹。 2.(外)祖父母。 (四)顺位的效力 1.在先顺位优于在后顺位。 2.同一顺位应继份额均等。 四、遗产的处理 (一)共有人的取回权 他人共有部分之财产,非属遗产,因此,在对遗产进行分割之前,必须允许共有人取回其共有部分的财产。 (二)清偿债务 1.限定继承原则。 2.清偿时间。 3.比较法。 (三)遗产分配 1.均等原则。 2.例外条款。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所谓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继承法意见》第30条的界定是:“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 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效用原则。分配遗产时,应考虑遗产的效用。五、代位继承 (一)概念 代位继承,亦称代袭继承或承祖继承,是能够依法定继承获得遗产的被继承人的子女,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其应继份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承继的制度。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又称本位继承人。 (二)性质 1.代位权说。 2.固有权说。 (三)要件 依我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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