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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课件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概念和性质 1、概念: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终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后,诉讼即告终结。 2、关于第二审程序性质的三种学说 1、复审制说:第二审是对案件的重新审理,它与第一审无关,第一审中的一切诉讼资料于第二审无效,第二审法院应重新收集、调查诉讼资料,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 2、续审制说: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和发展,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资料于第二审仍然有效;当事人在第一审没有提出,或虽然提出但未经审理的诉讼资料,可以在第二审中提出。 3、事后审制说:第二审只能以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资料为依据,不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资料。并主张,第二审只能就第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恰当进行审查,而不审查第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一)联系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同属审判程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与发展。 (二)区别 1、适用的法院与审级不同。 2、程序发生的原因与启动程序的主体不同。 3、程序的目的与任务不同。 4、审理的对象与内部结构(具体程序)不同。 5、审理的方式与审结期限不同。 6、裁判生效的时间与条件不同。 三、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上级法院监督和检查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3、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 四、外国三审终审制的借鉴意义 三审终审的特点: 1.第三审为法律审; 2.终审法院的层级较高(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 3.对第三审作一定的限制。通过当事人在一审后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存争议可直接提起第三审上诉、对某些案件实行上诉许可制度、允许双方当事人订立不上诉协议、限定第三审上诉案件的标的价额等规定对第三审上诉作一定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负担。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一)上诉的概念及其与起诉的区别 1、概念: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 2、与起诉的区别: ①提起的原因不同; ②提起的目的不同; ③提起的时间不同; ④提起的形式不同; ⑤受理的法院不同。 (二)提起上诉的条件 1、上诉必须针对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提出 ①可以上诉的判决:地方各级法院依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对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地方各级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的判决;地方各级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所作的判决。 ②可以上诉的裁定:《法》140条: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③不得提起上诉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基层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后的判决。 ④法律未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均不得提起上诉。 2、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对诉讼标的有实体上的权利或义务而享有上诉权,可以作为上诉人。 经第一审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对诉讼标的负有义务而享有上诉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须经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般是上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超过上诉期间而没有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当其上诉期间届满时丧失上诉权,但只有当最后收到裁判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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