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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理论与实务
旅游法理论与实务 叶晓辉 主 编 李 娜 李 红 周伟光 副主编 清华版·高等院校旅游与饭店管理专业规划教材 第一章 旅游法概述 第一节 旅游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旅游法的产生与现状 (一)旅游法的产生与发展 就整个世界的发展情况而言,近代旅游业的开端源于19世纪,是产业革命的结果。 二战以后,随着世界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普遍加快以及带薪假期的普及和交通工具的进步,使得社会化的大众旅游迅速普及于世界各地。 与此同时,现代旅游业的发展形成了更加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更加广泛的空间和时间的范围以及复杂的内容,同时产生的各种利益冲突也日益尖锐。因此,可以说现代旅游的发展向上层建筑提出了旅游立法的迫切要求。 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旅游法”这一概念被正式提出。 综上所述,旅游法根植于旅游活动的发展过程中,是现代旅游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符合部门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是调整旅游社会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对于保护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旅游法的概念 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正确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 旅游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旅游法一般指各国的旅游基本法,即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我国的旅游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颁布并实施,目前该项基本法正在制定过程中。 广义的旅游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的全部,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广义的旅游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旅游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旅游行政法规、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旅游法规以及我国政府缔结或承认的国际旅游公约和规章等。 (2) 旅游法的规范体系,以旅游活动为主线。从法的分类角度来看,旅游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又包括国际法规范;从法的作用来看,旅游法既包含实体性规范,又包括程序性规范;从法的性质来看,旅游法既包括公法性规范,又包括私法性规范。但是,无论哪种旅游法的规范体系,都是以旅游活动为主线而统一起来,并围绕着该条线索展开的。 2.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旅游法的调整对象是旅游活动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旅游主管部门除了制定和贯彻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之外,对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也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作为一种上下级的纵向法律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国家旅游主管部门主要表现为权力的行使,旅游经营者主要表现为义务的履行,双方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 (2)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横向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此外,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应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确立。这就要求各主体在参与旅游活动时,相互之间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 旅游经营者即旅游企业内部的关系。这是一种综合的法律关系,既有横向的,也有纵向的。它包括企业决策部门和执行部门之间的关系、各执行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关系等。 (4) 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客源国与旅游接待国之间的关系,外国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中国旅游经营者与外国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中外合资、合作旅游企业中的中外各方合作经营关系,外商独资旅游企业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除了涉及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旅游业公约以及惯例以外,都应由我国法律进行调整。 二、旅游法的特征与作用 (一)旅游法的特征 1.综合性 旅游法是以旅游活动为中心统一起来的,旅游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既有实体性的也有程序性的,因此,旅游法律规范也就突破了传统的部门法分类,集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为一个统一整体,调整旅游活动中的社会关系。 2.社会性 从性质上说旅游社会关系大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少量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由于旅游活动在主体、客体、内容方面的特殊性,又使它和一般的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关系有所区别,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和一般的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规范有所不同,从而形成了一个以旅游的本质特点为主线贯穿起来的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3.多元化 所谓多元化,是指旅游法的渊源可以有法律、法规、条例、法令、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旅游组织决议或宣言以至国际旅游惯例等多种形式。 (二)旅游法的作用 旅游法对促进各国之间国际旅游活动以及旅游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概括起来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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