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库存检查.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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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库存检查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粮食库存检查 1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粮食库存检查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金秀县粮食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金秀县粮食局监督检查综合股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6212163 监督电话 0772—6217176 9 设定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施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2.第十四条: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3.第十五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4.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10 实施对象 金秀县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管理。 12 检查流程 详见附件9-1。 13 检查内容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施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2.第十四条: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3.第十五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4.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14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15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向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16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检查准备风险:(1)未按相关程序确定检查对象;(2)对群众举报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 中 1.制订工作计划或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2.对于举报案件严格按信访规定进行办理。 经办人员:股室主要负责人 2.检查实施风险:(1)违反规定程序实施检查的;(2)玩忽职守,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4)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中 1.严格执行检查程序和检查纪律;2.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管;3.严格执行廉政纪律。 经办人员:检查组组长;股室主要负责人 3.检查处理风险:(1)行政处理无依据;(2)法律法规运用错误;(3)对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进行复核;(4)检查对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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