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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宁夏建筑业联合会.doc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工程。
第三条 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达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优良结构工程。
第四条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是评选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的基础;凡未评为自治区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的,不得申报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
第五条 自治区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在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监督和指导下,由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负责承办。宁夏建筑业联合会组织自治区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优中选优”的原则,由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经市(地级)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择优推荐后,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和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共同组织进行评选。申报自治区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两个阶段的质量监督由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六条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标准等有关规定。符合绿色建筑施工标准并经过过程检查、专家评审、公示程序后确定。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审工作由宁夏建筑业联合会成立的自治区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由宁夏建设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及相关部门一定比例人员组成。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优办公室,评优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材料初审工作;评优办公室下设初评小组,初评小组负责对申报工程施工过程的初评工作。
评优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建立自治区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专家库,专家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行业现行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公正廉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可以申报自治区建筑优质结构工程:
(一)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符合要求,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
(二)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施工图审查合格。
(三)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完善,结构创优目标明确,质量保证措施可靠,符合“四节一环保”绿色施工要求。
(四)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技术资料保证条件完整、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况,未因工程质量原因受到设区(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六)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等建筑工程;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群体工程;其他具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第十条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开工前,经市(地级)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和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推荐后,到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申报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备案表》;
(二)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创优方案;
(三)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第三章 现场复查
第十一条 工程在主体封顶,二次结构和围护结构施工前,经当地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和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本地区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后,企业应向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及时申请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复查并提交认定资料。(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复查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标准进行严格评定)。
第十二条 宁夏建筑业联合会接到企业的申请现场复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家组去现场进行现场复查。复查组应由3位及以上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复查时申报单位应在现场提供以下资料:
(一)创建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的汇报资料:
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参建单位、实施依据、工程难(亮)点、控制措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措施、新技术应用、分部验收、性能检测、评价打分、已获荣誉等。
隐蔽工程影像资料(或PPT):
应全面真实反映隐蔽工程的实体质量,既要反映工程的总体外观和具体部位,也要反映施工过程和检查过程;每个工程的放映时间为5-7分钟,并附有文字或配音说明。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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