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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办法- 1 -2.记录管理制度- 4 -3.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7 -4.安全文化建设规划- 12 -5.安全设备设施“三同时”制度- 19 -6.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27 -7.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38 -8.施工区机动车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41 -9.防洪度汛管理制度- 46 -10.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9 -11.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55 -12.建办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59 -13.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62 -14.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65 -15.自然灾害及事故隐患预测预警管理办法- 73 -16.应急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80 -17.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2 -18.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9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汉江下游堤防除险加固一期工程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建立其获取的渠道,保证工程建设的各场所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江下游堤防除险加固一期工程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辨识、获取、更新和保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汉江建办综合部、安全部是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获取等工作的获取管理部门,汉江建办安全部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汉江下游堤防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获取、识别、确认、公布和更新。第四条汉江下游堤防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应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辨识、获取、更新与评价,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效、适用。第三章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识别、获取第五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获取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性文件;(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规程等;(三)地方政府要求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第六条 参建各方可通过新闻媒体、专业学术组织、专业杂志、互联网等渠道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第七条 参建单位所有列出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应准确、完整、有效。判定适用法律法规,并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备案。第四章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评审确认、分发、更新第八条 汉江建办安全部根据收集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评审确认结果,发布汉江下游堤防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清单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可采取电子邮件、文件等方式传达到参建各方。第九条 各参建单位应将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保证安全生产。第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对已经废止、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重新识别、确定。第五章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第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负责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汉江建办安全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记录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汉江下游堤防除险加固一期工程记录的管理,保证记录的完整和有效性,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汉江下游堤防除险加固一期工程记录管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建办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有记录的填写、收集、传递、保管。第三章 记录的填写、标识第四条 各部门记录填写要准确、及时、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填写的项目,应说明理由,并将该项用单杠划去,各相关栏负责人签字不允许空白。第五条 如因笔误计算错误要修改原数据,不能采取涂抹方式,而应采用单杠划去数据,在其上方写更改后的数据,并签上更改人的姓名和日期。第六条 签字应按表格所规定的人员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第七条 记录应有唯一的标志,可以是编号或其他方式。第四章 记录的收集和借阅第八条 记录的查(借)阅或复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作好查(借)阅或复制登记,并于规定期限内归还,不得损坏、丢失。第五章 记录的保存、保护、检索第九条 所有记录必须分类,依日期顺序整理好,对于纸质记录应保存在档案柜中,做好防潮、防虫工作,防止记录的损坏、变质或丢失。对于电子记录,应注意防潮、防压、防碰撞、防磁等,并做好备份,防止储存内容丢失。第十条 各部门将本部门记录汇总,包括名称、编号、保存期、保存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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