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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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红塔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玉溪市红塔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实施办法(试行) ?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南省公安厅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解释》、《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户籍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全面推行“一元制”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自2008年1月1日起,全区公安派出所向公民核发的《居民户口簿》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户别”栏或其他栏目中不打印户口性质项目;“户别”一栏,一律填写为“居民户”或“居民集体户”。原居民户口簿中已加盖或打印户口性质项目的,由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户口管理工作逐步予以更换。 (二)统一取消户籍性质的转换 自2008年1月1日起,红塔区一律取消“农转非”和“非转农”的户口审批办理手续,统一登记为“居民户”;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人口信息库中暂保留原户口登记性质(保留期暂定为二年),以保障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的需要。 (三)规范户口证明 1.凡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红塔区范围内从事有关社会活动,凭《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证明其身份,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户口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应再要求公民提供《户口证明》。 对于没有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要求出具户口证明的,凡符合申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先申领《居民身份证》后,再由公安机关按原方式出具户口证明。 对于未满十六周岁、没有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要求出具户口证明的,公安机关按原方式出具户口证明。 2.公民要求出具户别证明的,经公安派出所查验《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或查询人口信息系统后,在群众提供的户主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复印件上加盖“2007年12月31日前为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2008年1月1日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统一登记为居民户”条型章,并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户别证明不作为享有相关待遇的依据。 (四)户籍准入条件和登记原则 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为迁移落户的准入条件,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合法固定住所”是指:以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包括商品房(包括一次性付款购买和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住宅)、“二手房”、继承、获赠或其他自有产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生活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非家居房产。经过公安机关的社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确实是实际居住的,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申请。“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单位”是指:所有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户籍的社区、村委会、村民小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 1.投靠人员的迁移落户,主要看被投靠人是否有合法固定住所,投靠人与被投靠人是否共同生活并且不领取“低保”。“未成年子女”是指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但仍在高中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人员;“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上人员。 2.户籍关系属红塔区的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接迁配偶、子女、父母等人员落户,如房屋所有权人户口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均需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后,再申请接迁配偶、子女、父母等人员落户。 3.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的原则,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协助公安机关承担起管理居住在本辖区内住户户口的职责。对社会人实际居住在社区居委会辖区内的住户,实行以街、路、巷、门牌号、栋号、单元号、楼层号、室号实际居住地为主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农村实行以住户的门牌进行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4.对于符合迁移、出生落户条件而单位不签同意落户意见的,申请人持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告知书》到应落户单位,由落户单位签署意见(同意或不同意),由申请人根据应落户单位的意见签署本人意见并签名后,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直接审批落户。 二、审批权限与程序 红塔区范围内“三投靠”的审核审批及新生婴儿落户的审核审批权限由分局各派出所所长负责审批,由迁入地派出所出具《准迁证》;区外人员“三投靠”到红塔区落户及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户口审批权限在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由申请人到申请落户地派出所领取《红塔区落户申请表》填写,将所需材料交落户地派出所审核,派出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核,经大队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批,并出具《准迁证》。 三、具体办法 (一)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为迁移落户的准入条件 凡在红塔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红塔区落户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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