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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论文-论中国十至十四世纪合伙制的几个问题

历史学论文-论中国十至十四世纪合伙制的几个问题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材料的分析认为:中国古代合伙制至宋代肯定已经形成而且发育比较成熟,从十至十四世纪即宋元二代合伙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资本与资本之间的合伙;一种是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合伙,还有一种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类型,即经营者不仅以劳动参加利润分配,同时也出一部分资本。在第一种类型合伙时,利润按资本数量多少分配;在第二种类型时,则资本与劳动之间常形成某些比较固定的利润分配比率,或三、七,或对半,似以三、七较多见。这一时期资本的所有与经营已有分离,合伙制有了有限责任制的某种萌芽,合伙也形成了区别于合伙者个人的团体性,而股份化的趋势尚不明显,宋元政府对有关合伙的制度也无法律及政策上的明确规定。   关键词:合伙 企业 商业资本 高利贷资本 手工业 经营权 有限责任 ?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历史上较早地出现了商人“合本”、“连财”、“合股”经营的事例,学术界关注宋元时期这一问题较早的是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其《合本组织的发达》一文[1]对宋元以后工商业高利贷经营中的合本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勾画。日野开三郎、草野靖撰写了《关于唐宋时代的合本》一文,重点探讨的是宋代的“合本”问题[2]。其后今堀诚二比较系统地研究了中国古代及近代合伙制问题,其中对宋代合本的一些资料也进行了分析。[3]不过其重点是在清代尤其是清代后期及民国初年。较近的研究有斯波义信和姜锡东从商业经营的角度对合本经营进行的论述。[4]另外,与此问题颇有关系的元代斡脱、斡脱钱的问题及官本船海外贸易的问题,学术界也进行了探讨[5]。这些研究系统搜集了有关材料并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研究水平不断提高。但还存在不少问题,表现在第一,除今堀诚二先生外,均未能从合伙制研究的角度进行探讨。第二,一些史料的分析尚有值得商榷之处。第三,对元代的合伙制问题研究尚薄弱。本文拟在此基础上将宋元即十至十四世纪这一历史阶段做为一个研究单元,从整体研究合伙制的角度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1]?包括整个宋元明清???文见《东洋史研究》十三卷五号。 [2]?文载《东洋史研究》第十七卷一号。 [3]?a.《十六世纪以后合伙的性格及其推移――尤其是古典形态的成立及扩大》,载《法制史研究》第八卷一号;b.《清代合伙制向近代化的倾斜尤其是关于合伙分化的形态》,载《东洋史研究》第十七卷一号等。全部内容见作者《中国封建社会的构成》第三部分,劲草书房1991年。以下所引今堀先生之文均见此书,不再一一列出。 [4]?斯波义信《宋代商业史研究》第二章第117-120页,第六章第432―435页,452-461页;姜锡东《宋代官私商业的经营方式》,《宋史研究论丛》第四辑,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 [5]?翁独健《斡脱杂考》,《燕京学报》第二十九期;修晓波《元朝斡脱政策探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4年3期;喻常森《元代官本船海外贸易制度》,《海交史研究》1991年第二期;另外国外学者尤其是日本学者对斡脱问题考证研究亦不少,见修晓波文的引证叙述。 二、宋代是否有了合伙制? 宋代的“合本”、“连财”经营的事例是比较多见的,但是这种事例是否是一种合伙制呢?上述日野、草野、斯波三先生引用并分析了许多“合本”、“连财”的史料,并且应用了“联合经营”、“合伙经营”、“合资”等概念,但对这些事例是否是合伙制则未作研究。而今堀诚二先生则直截了当地指出:合伙制是从明代才有的,宋代尚处于合伙制的前史阶段,还不存在正式的合伙制。我觉得今堀先生的这一观点还值得商榷。那么究竟什么是合伙制呢?从目前合伙制理论研究的现状看,要想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很不容易,不同国家法律对合伙范围和形式的设计差异极大,大陆法系国家将它区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两种情况;英美法系国家则只承认营利性活动的团体为合伙,但是区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中商事合伙所指必须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共有者的联合体,不光是“合伙”,就是“合伙企业”、“无限公司”等概念目前也无法准确区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认定的合伙则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2]显然这是指某种营利性的组织,属于商事合伙。从经济学上说,合伙是介于独资企业与股份公司之间的某种企业形式。 基于以上定义,我想要将某一事例定性为合伙,必须存在以下两个要件:第一它必须是一个企业,而作为企业必定是具有经营性质,有一定程度的会计核算;第二它必须是参加者共出资本、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负亏损。由这一定义看来,我认为宋代是存在合伙制的,而今堀先生之所以否认这一点,与他对材料进行了错误的分析[3]有关。以下便从他进行过重点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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