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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药事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配合医院管理年活动,落实中国医院协会提出的患者安全目标,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结合本院药品购销、管理、使用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以促进我院药品管理和药品使用安全的持续改进。
1.药品采购、保管、存放应符合相关制度规程。
1.1.药学部负责全院所有用药的采购和供应。采购药品应由药库保管员每周根据药品库存数量和使用情况提出采购申请,由药品采购员严格按招标采购中标目录制定采购计划并上报科主任及主管院领导审核,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药品采购员按计划采购;药品入库前保管员应按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仔细验收,检查品种、规格、批号、效期、供货商、生产商、数量是否与要求相符,如有不符应报采购员进一步核实情况,必要是应立即退货处理,以保证药库中无假、劣药品。
1.2.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使用应遵守院特殊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严格实行“五专”管理;毒剧药品、精神药品符合管理规范和登记制度,帐物相符;上述特殊管理药品应做到每日盘点,库房、药房帐目及实物数量均应一致;由药学部和药学科不定期派人抽查临床特殊药品管理、保存及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该部门护士长联系督促其改进,情节严重或系普遍性问题时应上报医务部及护理部。
1.3.根据药品储存管理制度,不同剂型药品须严格分区放置,不同剂型区域或货柜(架)上应悬挂醒目标示;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驰剂及细胞毒化等高危药品必须单独存放在专门区域或专用药柜(架),并在该区域或该药柜(架)醒目位置悬挂标示牌;一般按剂型分区存放的药品外用药品用白底红字标示,内服药品用白底蓝字标示,注射药品用白底绿字标示,高危药品区用红底黑字标明“高危药品”。
1.4.对所有药品应严格按照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加强效期管理,做到先进先出;落实近效期挂牌警示制度。各药房、药品库房及各病房在摆放堆码药品时,应将效期较近的药品放在易于拿取的外侧;每个月至少两次检查所有在库或在架药品的效期,各药房效期在三个月内的、库房效期在六个月内的应挂“近效期”警示牌,并记录;库房内存货效期在三个月内的药品, 应视药品使用情况安排退货事宜;各病房到期药品应及时报废处理,并做好销毁记录。
1.5.落实药品养护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严防药品破损、霉变、失效,药品报损率3‰ 。药品库房、各药房每天两次查看库房内各处温显度表,并记录,如超出规定水平应及时运行除湿机或通风设备;病室也应保持药品存放区干燥、温度适宜,每天记录温湿度。药品存放区域不得存放其它无关物品。如因储存不当导致药品破损、变质、霉变、降效等情况,将对药品养护者进行处罚。
1.6.各临床科室护士长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药品管理及养护事宜。
2.药房药师应在充分尊重医师的处方权的前提下,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各药房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四查十对”,力争准确率达100%,出门差错0.01‰。
2.1.配方人员收到处方后应先查看患科别、姓名、年龄、临床诊断及核对医师签名,内容不全、表述不清、医师签名不可辩认及其它不规范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应退回;
2.2.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1) 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 剂量、用法;
4) 剂型与给药途径;
5)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2.3.严格执行特殊药品专用处方制度,非专用处方不得调配,并与医师联系请其使用专用处方纸重新处方;
2.4.落实抗生素分级使用制度,发现越级使用或超剂量使用的应暂停调配并及时与医师联系,必要时请医师双签字或请上级医师签字;
2.5.发放药品前应查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与处方是否一致,检查药品外观性状、标签,看有无变质,是否过效期;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2.6.配方、核方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
3.药师应及时向患者及医师提供准确的药物使用帮助,保障用药安全。
3.1.门诊、急诊药房窗口药师在发放药品时应清晰、简要地,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并保证自己的语气、语调易于使患者或其家属接受。
3.2.门诊药房常设高年资药师一至二名,解答医师、患者及其家属用药咨询、提供药品信息。
3.3.临床药师应定期深入病房,查看患者病历和用药记录,一旦发现不合理用药,及时与临床医师沟通,修改用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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