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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 - 小抄
L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国-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二、民法商法 (民-民)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官-民)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四、经济法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属于经济法。
五、社会法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会法。
六、刑法(国-犯)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我国有三大诉讼法,即《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的程序法主要是《仲裁法》。
L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一)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
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法规、白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五)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
部门规章规定的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六)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规章。
(七)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
二、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新法优于旧法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六)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审计结论不能影响合同关系,不能作为处理合同纠纷、合同结算的依据。
L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LZ30102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LZ30102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是一次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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