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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案例解析

案例: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遇订,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花以5万元买个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依次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己亦爱该画。2000年3月,己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己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己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留置。庚通知己应在30日内付其费用,但己未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差额返回给己。己不同意这一做法。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画已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己,要求己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答: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甲、乙、丙的共有关系。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丁与戊的买卖关系。戊于己的买卖关系。己与庚装裱店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戊死亡后的财产继承关系。丁与壬、癸的价款清偿关系。 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答: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甲向乙、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是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为未定的行为有效。因而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答: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由,故该行为有效。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故丁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己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答:戊将该画卖给已属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已主观上善意,并支付价款,属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庚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庚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已与庚装裱店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已不按期交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庚对该画为因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权。依《提保法》第87条之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庚装裱店只给已30天期限,故其留置权行使不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答:可将该画抵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仍为该画的所有人,辛的抵押权虽成立在戊与已买卖之前,但这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已主张抵押权限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体现了《担保法》中所规定的动产抵押的不足。 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继承的遗产内清偿。 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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