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节民法总论一幻灯片.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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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已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于2001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一九八六 年四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 七号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合同法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 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 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 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 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 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 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 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民法通则第1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 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合同法40条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 “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 “以外”,不包括本数。 担保法 第8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合同法54条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担保法131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 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成 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其 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得 到清偿的状态。 产品质量法 美国—由法院判例创立了严格产品责任。按照严格责任,只 要产品存在对人身和财产的不合理危险,就构成缺陷,因缺 陷产品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就要由生产者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 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二)意思自治原则(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4条) 1、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2、民事主体有权选择解决纠纷的条款 3、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通常不否定其效力。 (三)公平原则(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5条) 1、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等价交换原则,情事变更制度、显失公平制度)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6条) 1、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均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 ,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 3、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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