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国保证方案之比例原则及对我国司法完善的启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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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国保证方案之比例原则及对我国司法完善的启示

论法国保证制度之比例原则及对我国司法完善的启示 贾林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一   众所周知,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相适应,各种担保的适用范围日渐扩大。其中,作为我国《担保法》所确认的人的担保形式——保证合同因其具有简便、低廉,又不影响当事人财产的占有和运用等优点更为人们所普遍接受。不论是企业经营所需的贷款业务,还是广大消费者的消费品信贷,保证合同均成为大家,尤其是贷款银行经常选择的担保类型。   但是,有关保证合同的纠纷也日渐增加。究其原因,涉及保证人的代偿能力无疑是一个热点问题,因为如何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及其对于保证合同效力的影响已成为衡量法官审判水平的重要标准。由于我国《担保法》第7条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则具体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险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在保证人的代偿能力问题上,我国《担保法》与司法解释采取了不同的立法精神,前者“更强调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其初衷在于保障保证作用的切实发挥”,将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纳入保证合同的有效条件;后者“则从司法现实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到鼓励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的民法精神”, [1] 从而保证人是否具有代偿能力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不过,上述《担保法》和司法解释对于保证人之代偿能力的内涵及其认定标准均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理论界对此亦有不同认识。其结果是法官在审理保证合同案件时,完全是根据个人的理解来认定保证人的代偿能力,这与其他国家担保法和司法实践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为很多国家即使立法未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予以直接规定的,也会形成认定代偿能力的司法规则用于指导司法审判。如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法国适用于保证制度的“比例原则”便堪称为范例,该原则不仅作为强制性规范出现在1978年和1979年法国的《消费法典》中, [2] 而且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适用。法国巴黎五大法律系教授多米尼克·雷歇先生在其所著《担保法指导教程·条款说明·判决说明》(第三版)一书中就结合两则司法案例,对“比例原则”的适用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笔者选译相应部分,以飨广大读者。 [3]   二   案例之一:1997年6月17日,法国上诉法院对马克隆上诉西非国际银行的第1556号判决书   巴黎法院1995年2月8日的原判决,依据1987年12月23日法令,认定马克隆先生是北方石油公司法国分公司所有债务的保证人,对西非国际银行负有2000万法郎的债务,以及利息、手续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等,因为,他领导该公司的董事会,并且该公司已经依法重组,银行要求保证人在以上几个方面承担保证责任。   上诉人马克隆先生抱怨巴黎法院根据1987年12月23日的法令判决其向银行支付2000万法郎,并支付自1989年3月21日起算的利息。在诉讼中,一方面,根据《民法典》201条的精神,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明文规定。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686条和1780条的规定,经常性保证是无效的。上诉法院指出在马克隆先生被判支付2000万法郎和利息的时候,他的月收入是37550法郎,全部财产共为400万法郎。我们可以看出马克隆的经济状况与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多么不成比例:仅是保证金的利息就相当于他本人月收入的5倍,而全部的保证金是他整个财产的5至6倍。马克隆先生提供的信息明显地表明他的担保数额与他的收入和财产都不成比例。上诉法院以此推断这个保证是经常性的保证,只能宣布这种保证的无效。   在认定了马克隆先生的2000万法郎的保证明显与他37550法郎的月收入和400万法郎的全部财产“不成比例”的情况下,上诉法院认为马克隆先生没有滥用其同意的过错,而银行方面则缺乏善意,错选了与保证人的财产和收入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来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从大量的动机中归纳出的与经常性保证的特征相关联的意图,上诉法院作出了判决,认定银行的请求均不能成立。据此,上诉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案例之二:2002年10月8日,法国上诉法院对纳乌姆(上诉人)上诉法国CGER银行(被上诉人)的第1573号判决书   根据巴黎法院1999年6月18日的原判决,纳乌姆先生一直经营不动产。他与其子马克和其他合伙人共同发起成立了封赛·马尔索人合公司,该公司在巴黎有几处房产,并在法国CGER银行公司有贷款。大卫夫人和纳乌姆先生每人单独提供2350万法郎的担保。在封赛·马尔索公司被法院宣布破产清算时,银行通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被通知人则声称该保证责任与他们无关。   上诉人纳乌姆先生认为原判决不公,并陈述如下理由。1. 银行的责任是尊重保证人,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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